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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4”高处坠落重伤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2018年3月14日10时许,在闵行区北吴路1296号的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7号仓库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员工谢建岗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闵行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26日成立;住所在嘉善县惠民街道华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怡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9.6228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自动化涂装机械设备、五金零部件、搬运机械、起重设备及其设计和安装、改造、维修。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北吴路1296号的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7号仓库(该仓库长72米,宽30米,高10米,分南北两跨,中间有一排水泥立柱)内西北处。在该处地上有一根行车横梁(距西墙30米),在该横梁南侧东旁地上有血迹;在中间行车导轨水泥立柱上(西起第六根)斜靠着一根8.18米行车导轨。  

  (三)其他情况

  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搬迁至浙江省宁波市,并在当地重新注册浙江金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原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2台行车需要拆迁到浙江金禾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9日,浙江金禾丰智能科技有限将12台起重机的移装工程发包给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起重机移装整改合同》,于2018年3月12日,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进场开始拆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3月14日7时30分许,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拆除现场负责人谢建岗带领拆除人员李均、饶贵春到闵行区北吴路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7号仓库内拆除行车作业。10时许,谢建岗站在被拆除的行车东侧中间导轨梁上指挥汽车吊进行起吊行车横梁过程中,导轨发生滑落,并将谢建岗一同带入地面(坠落高度8.4米),造成其受伤。

  事故发生后,谢建岗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其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粉碎性骨折、腰椎L2骨折等多处骨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伤者谢建岗。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拆除人员未按照公司制定的起重机移装施工方案的规定,在行车横梁还未拆除之前,先拆除了行车导轨上的固定螺丝,致使在起吊行车横梁时导轨发生滑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拆除现场负责人谢建岗站立位置不当,且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致使其发生坠落时未起到保护作用。

  2、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对该拆除项目未引起重视,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导致事故隐患得不到消除。

  综合上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谢建岗,系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拆除现场负责人,在行车横梁还未拆除情况下,谢建岗就安排拆除人员拆除行车导轨的固定螺丝,且站立位置不当,并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受伤,不予追究责任。

  2、周刚,系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又是该行车拆除项目的负责人,在行车拆除作业过程中,其未在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又未对该项目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张庆锋,系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总经理,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督促、检查该行车拆除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闵行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要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金元机械(嘉善)有限公司要在作业前按照方案相关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同时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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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