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18时26分许,在闵行区江川路1777弄128号的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打包分拣仓库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分拣员许想娥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成立,住址在闵行区沪青平公路97号综合楼二楼;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法定代表人为李强,该公司在闵行区江川路1777弄128号的经营场所负责人为马腾忠。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10月9日18时26分许,在闵行区江川路1777弄128号的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打包分拣仓库内,分拣员许想娥站在开启的传送机尾部一侧处等待作业中,其右手撑放在转动中的传送带上,造成其右手被带入并挤压在传送带下方与横杆之间的空隙内。 事故发生后,许想娥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其右手尺骨桡骨骨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重伤:许想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作业中,许想娥将右手撑放在转动中的传送带上,导致右手臂被挤压受伤,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分拣打包车间负责人王中标在招用分拣员许想娥后未及时向公司汇报,直接安排许想娥上岗作业,致使许想娥在缺乏安全操作知识情况下进行作业,造成事故发生。 2、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制定传送机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分拣打包车间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掌握分拣打包车间作业人员动态和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综合上述原因,事故组认定这是一起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许想娥,系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分拣员,其在作业中,将右手撑放在转动中的传送带上,导致右手臂被挤压压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受伤,不予追究。 2、王中标,系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分拣打包车间负责人,其在招用分拣员许想娥后未及时向公司汇报,直接安排未经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许想娥进行上岗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马腾忠,系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闵行南片区负责人,其对分拣打包车间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李强,系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制定传送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要从中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后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向事发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二)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夜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一旦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 (四)上海强人物流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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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9”机械伤害重伤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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