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安管中心,局相关科队,各相关企业: 为深刻吸取江苏常州“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强化重点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坚决遏制粉尘涉爆企业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应急管理部1月22日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岁末年初、春节、“两会”、复工复产重要时段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重点突出金属粉尘企业和涉粉作业人数10人以上企业。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围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相关条款,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二)对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三)对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四)对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五)对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六)对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七)对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八)对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九)对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十)对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条款); (十一)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的监督检查; (十二)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施工的监督检查; (十三)对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十四)对粉尘爆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安全风险清单或者信息档案的监督检查; (十五)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正常运行的监督检查; (十六)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安管中心负责核对闵行区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基础信息表(附件),再次开展本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摸辖区内特别是“厂中厂”“小园区”是否存在新、改、扩建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排摸历年整治“销号”企业是否“死灰复燃”,重点排摸3D打印、以“科技”为名行“加工”之实等涉及镁铝等金属粉尘企业,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摸发现新增企业的,应第一时间书面上报;于2月20日前报送企业基础信息表。 (二)自查自纠 粉尘涉爆企业应对照重点检查内容,特别是前十项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内容,完成对涉粉厂房整体布局(含设计资料)、除尘系统、电气和工艺设备、安全管理(含粉尘清理)制度等的自查自纠。相关自查工作应在1月26日前完成,并书面报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计划)。涉及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应主动停用相关设施设备,并报区应急局。 (三)集中执法 局安监科负责新排摸发现粉尘涉爆企业的信息核定、体检式检查和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局执法大队负责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对全区粉尘涉爆企业逐条对标检查,对金属粉尘企业和涉粉人数10人以上企业采取“执法+专家”的方式实施重点执法,指导督促企业整改隐患、销号闭环,对未按要求自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一案双查”,在3月8日前完成相关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原则上企业已自查发现并处于整改阶段的隐患,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沈锦杰,联系电话:24088154,信息报送邮箱:luxiaoj@shmh.gov.cn)
附件:闵行区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基础信息表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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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取江苏常州“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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