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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局各科室、执法大队:

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闵应急发〔202310)同时废止。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8

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局法制审核工作坚持集体审议原则,行政主要领导牵头召集分管法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副局长,以及局安监科调查科、指导、法制科执法大队等科负责人共同参与涉及行政处罚类事项的安监科调查科、指导、法制科执法大队负责人参加法制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简称“法审会”),具体承办人员视情参加;涉及行政许可类事项安监科、法制科执法大队负责人参加法审会涉及应急、防灾减灾等相关事项的,相关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法审会

、法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事项

1.许可审查类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带有储存设施)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事项

2.报备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加油站)许可证发证事项

3.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项。

(二)涉及普通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1.涉及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决定书制发事项

2.行政处罚案件的中止、终止、撤回等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事项。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事项

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局法审负责集体审核上述事项的办理程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裁量等内容。

三、议事规则

(一)局法制审核工作按照案件办理和法制审核相分离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审会召开时间应严格遵守“立案、决定”的时限规定,其中,立案审议中涉及委托街镇执法案件,局法审会由局法制科负责人召集,局安监科调查负责人参加;涉及局执法大队承办案件,局法审会由大队负责人召集,大队班子成员及相关中队负责人参加,会议情况召集科队记录。决定审议行政主要领导召集或指定分管局长召集会议情况制科记录。

(三)法审会基本程序

1.承办部门汇报呈请审核事项。

2.参会人发表审核意见

3.会议召集归纳各参会人意见组织集体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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