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执法大队: 《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闵应急发〔2023〕1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局法制审核工作坚持集体审议原则,由局行政主要领导牵头召集,局分管法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副局长,以及局安监科、调查科、指导科、法制科、执法大队等科队负责人共同参与。涉及行政处罚类事项的,局安监科、调查科、指导科、法制科、执法大队负责人参加法制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简称“法审会”),具体承办人员视情参加;涉及行政许可类事项的,局安监科、法制科、执法大队负责人参加法审会;涉及应急、防灾减灾等相关事项的,相关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法审会。 二、法制审核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事项 1.许可审查类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带有储存设施)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事项。 2.报备类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加油站)许可证发证事项。 3.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项。 (二)涉及普通程序、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1.涉及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或决定书制发事项。 2.行政处罚案件的中止、终止、撤回等事项。 (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四)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五)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事项。 (六)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事项。 (八)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上级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局法审会负责集体审核上述事项的办理程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裁量等内容。 三、议事规则 (一)局法制审核工作按照案件办理和法制审核相分离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局法审会召开时间应严格遵守“立案、决定”的时限规定,其中,立案审议中涉及委托街镇执法案件,局法审会由局法制科负责人召集,局安监科、调查科负责人参加;涉及局执法大队承办案件,局法审会由大队负责人召集,大队班子成员及相关中队负责人参加,会议情况由召集科队记录。决定审议由局行政主要领导召集或指定分管副局长召集,会议情况由局法制科记录。 (三)法审会基本程序 1.承办部门汇报呈请审核事项。 2.参会人员发表审核意见。 3.会议召集人归纳各参会人员意见,组织集体作出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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