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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年3月27日18时30分许,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清福,安排木工何时富、秦体胜、周春生等人,在公司展台车间用电动螺丝刀对一部展台(奔驰地方巡展台)进行固定木板装配作业。至22时30分许,何时富站立在移动式脚手架上,手持一部电动螺丝刀装配木板时坠落地面(高2.83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拔打了“120”救护电话,将何时富送至长宁区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30分死亡。

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现场使用的移动时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5.1.1条:“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的规定;何时富在高处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未使用安全带,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3.杨家巷村柴塘南生产队和西方场生产队擅自将农用地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

  4.上海友录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金国平租赁农用地擅自搭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落实不力,作业前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登高作业没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非法租用农用地,将农用地改作他用、违法搭建从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木工何时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没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情况下登高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其已死亡,不再追究。

  2.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清福,对现场登高作业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给予其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3.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永财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杨家巷村柴塘南生产队和西方场生产队擅自将农用地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上海友录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金国平租赁农用地擅自搭建厂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上海思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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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