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年7月22日6时许,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友法安排普工朱丙杰、陈当超在闵行区万芳路501号 “基于北斗应用的天然气管道工作状态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程”项目工地1号楼东北角货梯门墙体处进行“植筋安装”施工作业。至15时许,朱丙杰站立在脚手架上施工作业时坠落地面(坠落高度3.7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拔打了“120”救护电话,将朱丙杰俊送至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朱丙杰于16时02分死亡。 事故原因和事故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用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违法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5.1.1条:“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的规定,且现场施工人员朱丙杰在高处进行“植筋”安装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无安全保障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力,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意识缺失,从而盲目冒险施工。 2.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友法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纠正施工人员违规行为。 3.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北斗应用的天然气管道工作状态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俞惠龙,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朱丙杰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意识缺失,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友法,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纠正施工人员违规行为,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3.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北斗应用的天然气管道工作状态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俞惠龙,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施工人员盲目冒险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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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2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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