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年4月11日6时许,上海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赵卫江安排刘泽俊、刘泽雁、刘泽双、王正国、殷仁福等5人,在“嘉闵高架南段3标”129号墩高架桥西半幅东侧防撞墙处进行“C40混凝土防撞墙模板”螺栓安装固定作业。至10时30分许,刘泽俊在外挂“吊篮”中作业时坠落地面(坠落高度10.2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拔打了“120”救护电话,将刘泽俊送至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和事故质 (一)直接原因 上海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刘泽俊在高处进行模板安装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冒险作业,违反JGJ 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第8.0.2条中规定:“安装和拆除模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上海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力,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意识缺失,从而盲目冒险施工。 2.上海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卫江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违规行为。 3.上海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冰,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4.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嘉闵高架南段3标”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隋永兴,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根据施工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上海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刘泽俊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意识缺失,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上海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赵卫江,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人员违规行为,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3.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嘉闵高架南段3标”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隋永兴,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未根据施工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致使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盲目冒险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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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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