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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31” 起重伤害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年9月6日

2015年1月31日9时30分许,位于闵行区红松路81弄29号“金汇花园四街坊四期商品房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上海金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袁永生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3年1月31日7时许,上海金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晏绍武、肖炳灼在1号楼南侧第11层外脚手架处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至9时30分许,上海辉蓬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指挥于桂萍在地面指挥塔吊将一捆钢管吊至第11层外脚手架上,晏绍武、肖炳灼将捆扎的钢丝绳从吊钩上解除后,指挥塔吊司机提钩使钢丝绳从钢管底部抽出。当抽动钢丝绳时,钢管被带动滑落下坠,砸中地面上正在作业的安全管理员袁永生的头部。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袁永生送往武警总队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将捆扎的钢丝绳从吊钩上解除后,为贪图方便直接指挥塔吊司机提钩,钢管底部的钢丝绳在抽出时带动钢管,致使滑落下坠,砸中地面上正在作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袁永生的头部。

(二)间接原因

1.上海金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袁永生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起重作业区域;起重指挥于桂萍未有效观察和及时制止其进入起重作业区域。

2.上海金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晏绍武、肖炳灼安全生产意识不够,未按规定捆扎钢管,为贪图方便直接指挥塔吊司机提钩。

3.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工程施工组织不合理,塔吊在作业时,未设置警戒区域,亦未安排监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致使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经查,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31”起重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袁永生,上海金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2.于桂萍,上海辉蓬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上海辉蓬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3.晏绍武、肖炳灼,上海金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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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