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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2”车辆伤害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2016年9月22日6时40分许,在总承包单位承建的闵行区虹梅南路段工程HM-6标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分包单位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崔锁峰、陈林贤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市交通安质监站,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2日成立;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1231号唐桥新村B区10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牛守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材销售;工程机械租赁;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1980年8月22日成立;住所在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法定代表人:王文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承建铁路、公路、高速公路路基、水利、电力、机场、码头、城市道路与桥梁、隧道、污水处理、给排水、地铁、基础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施工机械租赁及修理;钢结构加工、安装;钢模板加工;仓储;汽车检测、销售;五金、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租赁(以上仅限分支机构凭有效授权书和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上海市合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1994年1月7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430号708室;法定代表人为黄少文,公司总经理为隋忠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1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给排水建筑安装工程、地下建筑工程、公路建筑工程、水利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

(二)其他情况

2016年7月20日,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桥面附属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9月22日早上,在闵行区北吴路北侧虹梅南路段工程HM-6标的项目工地上,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崔锁峰、陈林贤在263#墩西南处使用登高车拆除高架梁处的木模板。6时40分许,崔锁峰、陈林贤站在离地8米许的登高车平台护栏内操作登高车移动中,一只车轮陷入泥坑中,致使登高车向西发生侧翻,造成崔锁峰、陈林贤坠落地面后头部严重损伤致死。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崔锁峰、陈林贤在操作登高车移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登高车失去平衡,造成侧翻,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员,且对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

2、总承包单位该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为了逃避责任,指使他人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作伪证。

3、总承包单位该工程项目经理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严,未及时掌握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状态,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且对项目部内部管理松散,导致在事故发生之后,出现他人谎报事故、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

4、总承包单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该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不严,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宣贯不到位,导致在事故发生之后,出现他人谎报事故、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

5、上海市合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配备和现场作业情况核查不严,对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不力。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不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也是一起相关人员谎报事故、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作伪证的刑事案件。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总监李宁在事故发生之后,为了逃避责任,指使项目部人员徐良超、陈德勇、宋汉东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并指使徐良超谎报事故作伪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将李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总承包单位该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徐良超、项目队长陈德勇、材料员宋汉东,在事故发生之后,他们3人受李宁的指使,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其中徐良超听从李宁超谎报事故作伪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建议将徐良超、陈德勇、宋汉东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挖掘机驾驶员李志祥,其在项目队长陈德勇指挥下,操作挖机破坏事故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将李志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合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各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5、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总承包单位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内部管理松散,导致在事故发生之后,出现他人谎报事故、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之规定。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上海市合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管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总承包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在停工期间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进行全面的整改;同时还要对所有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内部安全管理,严禁再次出现谎报事故、伪造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作伪证的违法行为。

(三)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特种作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四)上海市合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和验收,确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五)总承包单位、合肥海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市合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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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