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年3月10日6时许,上海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胡玉令带领班组长章南海、粉刷工李玉金、姚金斗等人,在闵行区芦恒路、恒星路口浦江“一品漫城四期”联排院墅60号楼东户一楼内墙壁做内外墙保温层粉刷作业。午饭后,姚金斗在一楼大厅粉刷墙壁,李玉金则一人在卫生间内,站在一部“自制简易木架””(高1.52米)对墙面进行粉刷作业。至15时30分许,班组长章南海至卫生间内检查内墙壁粉刷情况时,发现李玉金倒在“自制简易木架”旁边的地面上,人已经昏迷。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李玉金送往上海市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主要死亡原因:重度颅脑损伤),李玉金于14日死亡。 事故原因和事故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的“自制简易木架”作为攀登作业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作业现场光线昏暗,无照明设施。 (二)间接原因 1. 上海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李玉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意识缺失,从而盲目冒险施工。 2.上海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施工现场使用的设施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未按照制定的《一品漫城四期院墅外保温工程》施工方案要求设置符合安全施工的攀登设施。 3.上海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盲目冒险施工。 4.上海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品漫城四期院墅外保温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胡玉令,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5.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品漫城四期”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李亚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6.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浦江“一品漫城四期”监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徐良,对施工现场安全巡视检查落实不到位,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设施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致使施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上海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李玉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意识缺失,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上海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品漫城四期院墅外保温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胡玉令,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第(四)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3.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品漫城四期”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李亚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浦江“一品漫城四期”监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徐良,对施工现场安全巡视检查落实不到位,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设施为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规定,对此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区建交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隆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施工现场使用的设施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未按照制定的《一品漫城四期院墅外保温工程》施工方案要求设置符合安全施工的攀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致使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盲目冒险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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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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