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2日10时30分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申兰路路口东北处的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项目建筑工地上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上海宇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汽车司机兼泵工李艳春死亡。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4月12日,上海宇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汽车司机兼泵工李艳春、泵工康立生,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南片区04地块项目施工现场第38号地库(基坑)南侧2-2区施工栈道上,操作汽车式泵车上将混凝土泵送到基坑内指定点位。10时30分左右,泵车需要移动位置。康立生在泵车左侧、李艳春在泵车右侧进行收腿(支撑)作业。李艳春站在泵车中部的操纵杆处操作,先进行前腿收拢,但在前腿的第一节(共二节)尚收未到位的情况下,启动了前腿第二节的收拢,导致第一节支腿未收进部分将李艳春挤压在支腿与车身之间致伤。 事故发生后,康立生发现泵车对面收腿声异常,过去发现事故状况,立即拔打了“120”救护电话,救护人员到达后对李艳春进行现场检查后,确认李艳春(颅脑外伤)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艳春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泵车前支腿收拢操作时,其在前支腿第一节(共二节)尚未收拢到位的情况下,启动了前支腿第二节的收拢,导致第一节支腿未收进部分将自己挤压于支腿与车身之间,引发了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上海同玖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上海建工构件运输有限公司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管理制度缺少。上海同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上海建工构件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上海宇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汽车司机兼泵工李艳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上海同玖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桂忠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 3.上海建工构件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姜岭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同玖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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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2”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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