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9时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805号的6号厂房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维修工韩朝荣死亡。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A-49;法定代表人:鲍序和;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公司类型: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上海新佰泡塑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爱国村;法定代表人:刘丙强;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公司类型: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他相关情况 1.2014年1日24日,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佰泡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805号的6号厂房出租给上海新佰泡塑有限公司,租赁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房屋的自然损坏及屋顶渗漏由出租方负责修复。 2.2015年1月31日,上海新佰泡塑有限公司厂房内发生火灾,部分屋顶烧毁。 3.2015年2日3日,上海新佰泡塑有限公司与章效红(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房屋维修合同书》,由章效红组织施工人员对烧毁的屋顶进行修缮。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7日。 4.章效红,江西省南昌市人,其妻子杨桂英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083号注册了个人经营的上海市闵行区梅陇效宏经营部。经营范围:钢结构大棚,彩钢房,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零售。 5.2015年2日3日,章效红联系流动作业人员韩朝荣、孙友林,临时聘用二人于4日到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805号内维修房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2月4日,章效红安排韩朝荣、孙友林二人到澄江路805号厂区,对上海新佰泡塑有限公司租用的6号厂房进行维修。当日17时左右,按合同约定的修理范围的屋顶已修理(用彩钢板更换了破碎的石棉瓦)完毕,上海新佰泡塑有限公司厂长张凯以厂房仍有自然损坏的屋顶需要修理为由,未与章效红结帐。2月5日8时许,章效红与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陈国良去6号厂房察看需要修理厂房的部位。随后,章效红让韩朝荣、孙友林继续修理房顶。9时许,韩朝荣爬上屋顶踩在石棉瓦上向作业点走动时石棉瓦发生碎裂,坠落地面(高6.80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拔打了“120”救援电话,将韩朝荣送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韩朝荣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质 (一)直接原因 韩朝荣攀爬至年久老化的石棉瓦屋顶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踩在石棉瓦时,石棉瓦承受不住其重量发生破碎,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聘请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流动作业人员实施,未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陈国良,明知屋顶维修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未督促施工人员采取安全措施,未对房屋修理现场进安全监管、未对房屋修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自然人章效红在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作业前,未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现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致使维修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上海新佰泡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房屋维修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未督促施工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经查,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韩朝荣,流动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陈国良,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3.章效红,社会自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刘丙强,上海新佰泡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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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5”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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