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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5”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4月7日

2016年3月5日15时20分许,位于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片区08号地块住宅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装辅助工吴雪峰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建管所,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1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黄姑塘南首8号;法定代表人:薛森彪;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公司类型为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绿化工程养护,室外保洁服务,物业管理。

2、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8日成立;住所在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路408号3楼;法定代表人:陈利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片区08号地块住宅项目

2.工程地址:淮虹路以南,申虹路以东,润虹路以北,申贵路以西

3.建设单位:上海辰环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4.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劳务分包单位: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6.监理单位: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开工日期:2015年3月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3月5日,在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片区08号地块住宅项目工地上,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装班带班长汪正波安排班中人员吴雪峰、王国荣对该项目4号楼房内清理电源线盒作业,同时给他俩配了一把自制的钢管人字梯。当日15时20分许,吴雪峰在4号楼1单元8层楼面中间偏西一间南侧房内,站在斜靠于南窗窗台上的一把钢管梯上清理窗台顶部预埋线盒时,身体失去重心,从窗外墙体与脚手架之间空档处坠落在3层楼面的外脚手架上。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拔打了“110”电话,后由救护车将其送往长宁区中心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吴雪峰于当日21时15分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吴雪峰,男,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奚滩村先进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吴雪峰站在斜靠于南窗窗台上的一把钢管梯上清理窗台顶部预埋线盒时,梯子使用方法不当,身体失去重心,向窗外坠落,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安装班带班长在安排吴雪峰、王国荣进行高处作业前,即未对他俩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又未对作业处的窗口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其违反了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2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的规定。

2.施工方案不执行。事发处搭设的脚手架与墙体之间间距为42厘米,架子班未按照总包单位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脚手架施工方案中落地脚手架搭设有关规定:“脚手架立杆离构筑物尽端不大于30厘米”进行搭设。

3.安全设施缺少。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泥工班在今年2月28日对事发窗台两侧(外墙)进行浇筑作业时,作业人员拆除了墙体与脚手架之间的安全网,之后未及时恢复安全网。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未吸取“1.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教训,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5.验收不严格。在钢管脚手架搭设完工后,使用前总承包单位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验收人员未按照脚手架施工方案中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承包单位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均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中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奖惩制度。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技术不交底,验收不严格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吴雪峰。系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装辅助工,其安全实意识淡薄,将人字提当作直梯使用,导致其站在梯上作业时身体失衡不能借力,造成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汪正波。系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安装班带班长,其违反了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2条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张志升。系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架子班班长,其带领架子工在搭设事发处楼外脚手架时,未按照总包单位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脚手架施工方案中落地脚手架有关规定搭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谢水子。系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泥工班班长,其虽然告知泥工作业人员在施工完工后对拆除的脚手架与墙体间的安全网要及时恢复,但他未到现场进行查看,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谢水子及安全网拆除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郑少杰。系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项目安装班班长,其对班中人员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莫引娟。系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指派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其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周国平。系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安全主管,其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傅夏良。系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经理,其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搭设的钢管脚手架验收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免去其项目经理职务。

9.邢海箭。系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监理总监。其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力,对搭设的钢管脚手架验收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冯晓梅。系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11.陈利民。系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12.薛森彪。系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上海海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该项目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2.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该项目施工安全重视不够,安全管理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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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