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2016年8月4日9时05分许,在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的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图文信息大楼厕所改造项目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辅助工肖良显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0日成立,地址在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10号楼1125室,注册资本人民币为4000万元,是一家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明;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堤防工程,管道和消防工程。 2、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该学院现坐落在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法定代表人为曹助我,开办资金为2000万元,业务范围:以高等职业技术大专学历教育为主,进行多层次、多规模的办学形式。 2016年7月10日,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将学院图文信息大楼厕所改造项目工程发包给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8月4日9时05分许,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辅助工肖良显在闵行区虹梅南路6001号的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图文信息大楼南楼2层楼面男厕所内,站在一把自制的人字木梯上准备跟换排风扇上的风管接口时,其身体失衡,从1.50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昏迷。 事故发生后,校方有关人员对肖良显进行现场急救,后被送往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20分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肖良显,男,汉族,住址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方子村7组8号;公民身份证号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4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肖良显在人字木梯上进行高处作业中,站立不稳,导致身体失衡发生坠落,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肖良显未佩戴公司配发的安全帽,致使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时,头部未起到保护作用。 2、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肖良显安全教育不够,安全技术交底内容针对性不强,导致其安全意识浅薄,出现违规冒险作业。 3、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致使无人制止肖良显的违规冒险行为。 4、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制定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5、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承包单位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未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且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肖良显。系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辅助工,其自我保护安全意识淡薄,对公司配发的安全帽不佩戴,致使其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时,头部未起到保护作用,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唐龙才。系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兼安全主管),其对肖良显安全教育不够,安全技术交底内容针对性不强,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唐龙才进行处理。 3、潘明。系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制定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潘明予以行政处罚。 4、张金德。系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处长,其在负责学院的建设项目中,未对承包单位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且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该学院对张金德给予行政处分。 5、曹助我。系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其未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特种作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督促学院总务处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曹助我作出书面检查。 (二)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要组织召开各施工单位事故现场会,通报此事故,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要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做到不整改,不放过。 (三)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对在建项目施工人员再次进行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大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力度,确保生产安全。 (四)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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