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1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2016年9月12日7时30分许,位于虹桥商务区北06地块工程项目9号楼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王光田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建管委,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成立;注册号为310118002820413;住所在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法定代表人裴学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节能保温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防水工程,清洁服务,节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研究、技术咨询,销售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电器、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给排水设备、环保设备、电器设备的维修及调试。 (二)其他情况 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虹桥商务区北06地块工程项目负责人封军将该工程中的9号楼阳台处的预留洞口封堵作业口头发包给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9月11日,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张同胜安排王光田和田始鹏铺设9号楼中的2层楼面至8层楼面阳台上的预留洞口内压型钢板作业。2016年9月12日7时15分许,王光田和田始鹏铺设好3层楼面阳台上的预留洞口内压型钢板后,王光田和田始鹏到7层楼面阳台上拆除预留洞口上的移动式钢管脚手架(共2层),当王光田在该脚手架上拆除第一层平台上网格踏板时,失去重心,从7层楼面预留洞口中坠落至3层楼面(坠落高度为15米),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王光田,男,汉族,户籍地在山东省枣庄市;公民身份证号: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光田在拆除预留洞口上的移动式钢管脚手架时,未佩戴安全带,导致其失去重心发生坠落时未起到保护作用,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张同胜在带领施工人员安装好预留洞口中的钢梁后,未及时督促施工人员对事先预留洞口上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复位或采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为此起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2、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无施工资质,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出现违规作业行为;且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缺失和施工人员出现的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3、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封军将该工程中的9号楼阳台处的预留洞口封堵作业口头发包给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施工前,其未对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且在本起事故发生前2天,封军在巡查中发现9号楼阳台上的预留洞口上无安全防护设施,但其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预留洞口采取安全措施。 4、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施工单位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王光田。系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工,其在拆除预留洞口上的移动式钢管脚手架时,未佩戴安全带,导致其失去重心发生坠落时未起到保护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张同胜。系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作业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督促施工人员对事先预留洞口上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复位,也未对洞口采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3、裴学进。系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督促检查不力,未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4、封军。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其未对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且在巡查中对发现9号楼阳台上的预留洞口上无安全防护设施,但他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去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职务。 5、张宁。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建立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通报此事故;同时利用停工期间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进行全面的整改,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加强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三)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四)上海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星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