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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6”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2015年5月6日11时20分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850号(乙)厂房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搬运工桑大虎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区,并邀请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850号(乙);法定代表人:林明宗;注册资本:美元伍佰贰拾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生产糕点(烘烤类糕点)、速冻食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销售自产产品;食品(限分公司经营)、食用农产品(粮食除外)(不含生猪、牛、羊等家畜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5月6日9时30分许,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付浩恩,把公司5号仓库的十余只塑料托盘和一台 “电动堆高机”(型号:PPS-15/2500)运到莘朱路850号(乙)。随后,公司仓储搬运班组桑大虎、汤鹏、李云伟、付树礼、雷有省等人开始装卸。至11时20分许,桑大虎站立在“电动堆高机”操作踏板上,操作“电动堆高机”后退至货车尾板升降平台上,“电动堆高机”在下降过程中发生倾覆并压伤桑大虎。

事故发生后,现场搬运人员立即将桑大虎救出,并拨打了“120”电话,后急送闵行区中心医院救治无效,桑大虎于8日18时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桑大虎,男,安徽省潁上县城关镇五里村陈台队126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850号(乙)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厂房内。

2.事故点在厂房仓库西侧通道处。该处距离南侧厂房南门23米,有一部“电动堆高机”(型号:PPS-15/2500)高1.94米、长1.75米、宽0.95米,堆高机操作手柄距离操作平台1.5米,操作踏板距离地面0.28米。

3.事故现场有一台“康飞牌”中型厢式货运车(沪:BQ6751),尾板(升降平台)长1.8米、宽2.4米、高1.4米,最大起重:2000KG。

4.事故现场的西侧、北侧均是厂房。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桑大虎缺乏安全操作知识,操作电动堆高机后退至货车尾板升降平台,同时在升降平台下降过程中未有及时离开电动堆高机操作踏板,致使升降平台发生倾斜,电动堆高机随之倾覆,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仓储部主任张启,在安排搬运工人上岗前,未进行全面的技能培训,致使作业人员缺乏电动堆高机的操作知识。

2.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姚建国,未对搬运工进行安全教育、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厂长涂闵颉,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职工安全教育缺失,缺乏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职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缺失,缺乏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桑大虎缺乏安全操作知识,操作电动堆高机后退至货车尾板升降平台,同时在升降平台下降过程中未有及时离开电动堆高机操作踏板,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仓储部主任张启,在安排搬运工人上岗前,未进行全面的技能培训,致使作业人员缺乏电动堆高机的操作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其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3.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姚建国,未对搬运工进行安全教育、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其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4.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厂长涂闵颉,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职工安全教育缺失,缺乏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职工安全教育缺失,缺乏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停业进行整顿,对所有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同时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落实责任人进行全面的整改。

(二)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必须组织召开现场安全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吸取血的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三)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四)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加强对搬运工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五)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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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