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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0”重伤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日

2015年10月10日13时许,在闵行区北翟路1888号的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成品车间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该公司包装工周传荣重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局和区总工会,并邀请区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9日,公司地址在闵行区北翟路188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04.5774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江文宏;经营范围为生产桌、椅、橱、柜、沙发及居家装饰品,销售自产产品。

(二)升降平台情况

事故设备为一台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该升降平台的型号规格为SJD2-4.72,由苏州市南方升降设备有限公司制造(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编号:TS2432328-2017)及安装,载重量(标牌注)为450公斤;购买日期为2013年8月14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年10月10日13时许,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包装工周传荣、夏丹香和王英俊3人在该公司成品车间2层楼面将包装材料放在升降平台上,3人走出升降平台后,由夏丹香按下升降平台的下降按钮,她们3人走到一层楼面时升降平台处于下降过程中,周传荣就站在升降平台门口边上等候取件时,其右足被下降的平台压伤。

事故发生后,周传荣被送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其右足截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重伤:周传荣,女,湖北省钟祥市长寿镇刘畈村二组33号,身份证号码: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升降平台还未停稳情况下,周传荣已站在升降平台门口边上等候取件,因站立位置不当,导致其右足被下降的平台压伤,从而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缺乏。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平时对周传荣缺乏安全教育,致使周传荣安全意识淡薄,在升降平台还未停稳情况下,冒险进入警界区域内,造成事故发生。

2、安全设施未落实。夏丹香在操作升降平台过程中,未将一层楼面升降平台前方的卷帘门进行关闭,导致周传荣进入警界区域内,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对升降平台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无人制止周传荣的冒险作业行为。

4、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周传荣。系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包装工,其因站立位置不当,导致其右足被下降的平台压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受伤,不予追究。

2、夏丹香。系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包装工,其因在操作升降平台过程中,未将安全卷帘门进行关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张业勇。系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成品车间(成品部门)主管,其对车间员工安全教育缺乏,对车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江文宏。系上海江丰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未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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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