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年6月6日,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修人员将2号醋酸装置区三楼作业平台处的9只特材柱塞阀门拆卸后放在该平台上。6月7日7时30许,检修小组长谈国荣带领安装工张志开、孙世军到达上述作业区,将前一天已拆卸的柱塞阀集中至三楼平台南侧便于吊运。当三人拖拉着一只重约200公斤的柱塞阀移动时,其脚下的一块格栅板(铁制、网格状)发生脱落,孙世军、谈国荣连同柱塞阀一起坠落至二楼平台,坠落过程中柱塞阀又将二楼平台的格栅板撞开,孙世军随之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孙世军、谈国荣送至上海市闵行区吴泾医院抢救,孙世军经抢救无效死亡,谈国荣被诊断为右腓骨骨折。 事故原因和事故质 (一)直接原因 谈国荣、张志开、孙世军三人拖拉着一只重约200公斤的柱塞阀在格栅板平台上拖动时,因重量集中在其中一块格栅板上,造成格栅板下弯后将卡扣拉脱,铺设在钢梁上的格栅板发生移位下坠,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劳动组织不合理。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较沉重的柱塞阀进行拆卸、搬运未采取安全措施,且未使用相应的搬运器具。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妥当天“检修任务书”的情况下安排检修人员先行到达作业现场,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3.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对现场进行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不全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劳动组织不合理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 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修作业小组长谈国荣安全意识淡薄,在“检修任务书”未下达的情况下,组织检修人员进行作业。在搬运柱塞阀时未按照“上海焦化有限公司醋酸2号装置特材柱塞阀拆装施工方案”的要求应用相应的器具进行搬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2. 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修作业现场负责人赵井宏,在未办妥当天“检修任务书”的情况下安排检修人员先行到达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未对现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处分并处经济罚款。 3. 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建龙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缺乏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针对现场特殊环境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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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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