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日13时许,位于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504实验室,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上海正科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唐建飞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上海交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2500615-X;机构类型: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张杰;住所: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二)上海正科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科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成立,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1幢A4115室;法定代表人:唐建飞;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许可证已于2014年11月1日到期,未申请复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年2月26日,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化工课题组一名学生通过电话与供货商正科公司联系,购买硫化氢压缩气体供其实验使用。同年3月3日12时40分左右,正科公司负责人唐建飞驾驶一辆普通轿车(牌照:沪G86828,帕萨特轿车),至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大楼。下车后其携带一瓶硫化氢压缩气体独自进入大楼504实验室,调换实验室原有的一瓶硫化氢压缩气体。唐建飞进入504实验室后从房间西北侧通风橱内,取出一瓶压缩气体瓶放在地面,当其将该瓶链接的减压阀拆除时,发生泄漏,导致唐建飞中毒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唐建飞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及未在通风橱内调换硫化氢气瓶,其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气体死亡。 2.间接原因 (1)正科公司主要负责人唐建飞安全意识淡薄,在对存有高浓度硫化氢气瓶进行调换前,未确认旧瓶阀门是否关闭或完好,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未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盲目、随意将旧瓶减压阀拆卸。 (2)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缺失,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的气瓶未检查发现和及时处理。对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未按照其制定的《实验室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危险化学品气瓶调换时,亦未按《危险气体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实施。 (3)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未按照学校制定的《关于实行化学品、气体归口采购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危险化学品采购程序;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亦未进行有效地监督。 (4)上海交大未对正科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验;对正科公司在配送危险化学品使用无资质车辆失管漏管,对外来人员进入实验楼的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检查和监控手段。 (5)上海交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格、安全责任不明确,未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的要求落实有效地管控措施。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量情况检查监督不到位,对危险化学品的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控制管理缺失。 (二)事故性质 经查,上海交通大学“3.3”中毒和窒息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和事故有关责任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唐建飞,正科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孙同华,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化工课题组负责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上海交大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行政处分。 3.袁兆国,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管理人员,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交大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行政处分。 4.许振明,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分管安全副院长,对此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上海交大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行政处分。 5.纪凯风,上海交大分管安全、保卫工作校长助理,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上海交大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行政处分。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交大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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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3”中毒和窒息 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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