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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2”触电死亡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8月2日8时50分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75弄团结花苑22号居民楼处,发生一起触电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安装工孙玉荣死亡。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松隐周栅村1136号A301-69室;法定代表人:陈丽媛;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公司类型: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业电器,通讯器材,互金交电,环保设备及配件,洗涤用品,日用百货,清洁用品,润滑油,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械配件及配件,制冷设备及配件,工艺礼品销售,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展览展示服务。

2.上海润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1205室;法定代表人:邢晓明;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公司类型: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电子、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销售,通讯工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

(二)其它情况

莘庄镇团结花苑小区有部分业主车辆被人为损坏,为了加强管理,上海市闵行区团结花苑业主大会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决议,一致同意对小区监控进行改造,并以委托授权书的形式,将此项工程合同签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委托给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结花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程款从售后房街坊基金中全额支出。按照设计要求,将原有30个监控摄像探头中的10个进行移位安装,在此基础上,再安装40个新监控摄像探头。

同年6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团结花苑业主大会和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共同与承包人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团结花苑监控系统改造项目发包给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实施,合同约定:工期为30天,工程总价为213316元。6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团结花苑业主大会与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维修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同日,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之后,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润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团结花苑监控布线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无签署日期),协议约定:乙方(上海润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本次工程的全部施工部分,包工(室外布线,立杆,预埋基础,路面开槽回土,机房整理,设备调试等),现场施工工具乙方自备;费用为人民币16000元整;施工周期系20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5年8月2日,根据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马旭辉的安排,上海润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工孙玉荣和辅助工孙观中在莘松路375弄团结花苑22号居民楼东北角处,对原监控摄像探头进行移位安装作业。8时50分许,孙玉荣将铝合金伸缩梯倚靠在钢管立杆上,并爬在梯子,对离地高3米的监控探头箱安装配件时,其身体碰触到一根裸露着的电线铜芯(230伏)触电,并坠落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将孙玉荣送到闵行区中心医院急救。孙玉荣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安装工孙玉荣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带电进行监控摄像探头的安装作业时,其身体碰到裸露的电线铜芯,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前未认真勘查现场,未针对现场情况制定安装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安全检查,未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旭林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上海润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晓龙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安排上岗作业。

4.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监控项目实施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未督促其在项目实施前勘查现场及制定安装方案。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安装工孙玉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马旭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经济罚款。

3.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旭林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上海润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晓龙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视莱电子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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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