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11时06分许,位于闵行区虹梅南路段工程HM-6标项目工地上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安装班班长何增扬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对全区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批复》(闵府〔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成立;住所在如皋市长江镇文晋路6号;法定代表人:曹东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桥梁钢结构、建筑钢结构、机械钢结构、工业钢结构、起重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涂装、销售;桥梁、机械钢结构技术咨询服务;桥梁工程检测与维护、保养;拱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凭资质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港口装卸与倒驳作业;港口设施、机械设备、房屋租赁服务;金属材料、建材、劳务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6年11月17日上午,在闵行区虹梅南路段工程HM-6标的项目工地上,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安装班班长何增扬在北吴路南265#墩南侧俞塘河桥面上使用登高车对钢梁之间的连接横梁进行矫正固定作业。11时06分许,何增扬站在登高车护栏内操作登高车护栏提升过程中,何增扬的头部被挤压在控制台护栏杆和钢梁之间,造成其头颅损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将何增扬救下地面后立即送往闵行区吴泾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何增扬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何增扬在操作登高车作业中,由于将一根钢筋放置在上车控制台上并向下挤压54号操纵开关,当他踩下脚踏板开关后,登高车伸出伸缩臂将其挤压在控制台护栏杆和钢梁之间,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对高处作业未引起重视,未组织安排或督促从事架空作业的安装人员到专门机构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导致何增扬在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违规进行高处作业。 2、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对安装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安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使用中的登高车安全管理失控。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使用中的登高车安全管理失控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对安装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安装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使用中的登高车安全管理失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建议区安全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 (二)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三)江苏中铁山桥重工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总承包单位要加强特种作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进行全面的整改,做到不整改不放过,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
当前位置:
“16.11.17”车辆伤害事故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4月5日
留言
0/500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