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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证后监管 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2月10日

局各科室、安监大队:

现印发《闵行区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专项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202124


闵行区应急管理局202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证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会议和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闵行区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安闵行办〔20211号)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证后监管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许可证颁发工作

2021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参照市消防救援总队2020年模式进行,按照前期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选定的零售经营者(上海闵行燃气有限公司)和经营地址(光华路728号)核发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日期为202129日(农历腊月二十八)至2021211日(除夕)。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部署,本次发证工作为线下发证,零售经营者应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审批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零售场所应符合《烟花爆竹销售点基本安全条件》的规定。经现场核查后,原则上在25日前颁发经营许可证,以方便全市统一配送工作的开展。

二、证后监管工作

(一)零售经营者工作要求

1. 配置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销售人员。

2. 零售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烟花爆竹销售点基本安全条件》对销售场所开展“一日三检”。

3. 销售采取实名登记制度,每日销售结束后及时将销售统计情况和库存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

4. 销售场所应安排足够人力维持现场秩序,并采取科学的疫情防控措施。

5. 进货后至销售结束前应安排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值守,配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应覆盖临时存放区的必要出入口。

6. 销售场所严禁明火,严禁使用有强热辐射和产生高温的电器。

(二)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1. 销售现场完成进货后,执法人员应按照《烟花爆竹销售点基本安全条件》再开展一次现场安全检查。

2. 销售期内安排执法人员每日开展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零售经营者立即整改。

三、信息报送工作

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每日销售统计和库存信息的汇总梳理,及时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区总值班室。

(联系人:安监科 沈锦杰,电话:18917973982

 

附件:1.《烟花爆竹销售点基本安全条件》

       2. 执法检查人员安排表


附件1

 

烟花爆竹销售点基本安全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销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包括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附属商业网点),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内。

2.烟花爆竹销售点应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以及轨道交通交站点、公交车站等重要交通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烟花爆竹销售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4.烟花爆竹销售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当烟花爆竹销售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下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6.当烟花爆竹销售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7.烟花爆竹销售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8.严禁将烟花爆竹销售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9.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10.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1.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销售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销售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有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销售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销售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销售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

3.烟花爆竹销售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销售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销售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销售点应配置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四、其他条件

1.烟花爆竹销售点不得在许可证核定地址以外设置临时烟花爆竹仓库。

2.烟花爆竹销售点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记录要保留90天。

3.烟花爆竹销售点应聘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销售人员。

4.从业人员无烟花爆竹相关违法行为记录。

5.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

 

 

 

 

附件2

 

执法检查人员安排表

 

检查日期

执法检查人员

进货日

顾琼、沈锦杰、诸彦萍

29

徐志红、张宝兴、沈锦杰

210

顾琼、沈一峰、沈锦杰

211

顾琼、吴俣、沈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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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