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闵行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备案)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审查项目之外)。 二、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三、办理依据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依据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依据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四、办理(咨询)机构 机构名称: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沪闵路6558号511室 联系电话:(021)64131839 五、受理方式 (一)设立阶段 受理窗口: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二楼规土局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闵行区莘建东路201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设计、竣工验收或备案阶段 受理窗口: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闵行区沪闵路6558号511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人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改正; 5.申请人对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理由; 8.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9.申请人合法权益因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0.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补偿; 11.申请人认为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人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办理机构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取得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4.申请人取得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5.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之外,不得转让。 七、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般审查程序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闵行安全生产网http://mhsafety.shmh.gov.cn)及文件;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需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一份);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闵行安全生产网http://mhsafety.shmh.gov.cn)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批复(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 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闵行安全生产网http://mhsafety.shmh.gov.cn)及文件;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需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一份);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9)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审查程序 对于以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2、加油站; 3、总面积不超过9000 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 m2、3000 m2的仓库; 4、总容积不超过500 m3的承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常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其他常压液体储罐; 5、采用现场租用场地、远程监控方式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设施; 6、市安全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成套定型生产储存设施。 申请材料: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闵行安全生产网http://mhsafety.shmh.gov.cn)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需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一份);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申请审查: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变更建设地址的; 3)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 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和《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纳入安全审查范围,但投入生产使用前需向区安监局申报备案。 备案申请材料: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备案申请书;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3)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说明; 5)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需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一份); 8) 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备案文件(如涉及); 9)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 项目预算、决算及安全投入的证明材料 1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13) 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防爆区域图(如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分布图(如涉及)、冲淋洗眼器分布图(如涉及); 14) 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材料(如涉及); 15) 安全设施汇总表; 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备案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 八、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均可从闵行安全生产网http://mhsafety.shmh.gov.cn下载,也可以到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沪闵路6558号511室)领取安全审查或备案申请书。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申请人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二)受理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四)决定与送达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查批复。 十、办理期限 一般审查程序:安全条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简化审查程序: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备案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备案证明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一、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流程图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栏由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填写,申请单位不 需填写。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栏 (一)项目名称: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称; (二)建设地址: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三)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分别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相应的选项前的“□”内打“√”,可多选; (四)总投资估算、安全投资估算和职业卫生投资估算: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金额。 三、“申请事项”栏 危险化学品项目(指“项目类型”所列第1.2.3.4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危险化学品项目同时也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在 “危化方面”栏中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职卫方面”栏中的“职业病危害严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选项前的“□”内打“√”。 四、“申请单位”栏 “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的建设单位。 (一)名称、地址、所在区县:分别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和住所及申请单位在本市所在的区县的名称; (二)区域位置:按照申请单位地址在本市的所处区域,在相应选项前的“□”内打“√”; (三)工业园区:填写申请单位地址在本区所处的开发区和地块的名称;申请单位地址不在工业园区内的,填写“不在工业园区内”; (四)行业代码(大类)、行业代码(小类):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申请单位的行业代码; (五)经营范围: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申请单位持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填写拟定的经营范围;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业务范围; (六)经济类型: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填写“事业单位”; (七)工商注册号: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申请单位持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填写“尚未取得”;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填写“无”; (八)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单位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写“尚未取得”; (九)其他栏目按照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栏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是指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栏参照“申请单位”栏的要求填写; (三)申请单位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相应栏目不需填写。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研单位”栏 参照“申请单位”栏的要求填写。 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单位”栏 (一)业务范围、资质级别、资质证书编号:分别填写承担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上的相应内容; (二)其他栏目参照“申请单位”栏的要求填写。 八、“工艺流程简介”、“技术及来源简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栏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栏: 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产生或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相应栏内填写“无”。 十、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十一、《填写说明》、《申报材料目录》供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和准备申报材料时依照,不用提交。
申报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一份: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闵行安全生产网http://mhsafety.shmh.gov.cn);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7.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9.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0.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说明: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栏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填写,申请单位 不需填写。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栏 (一)项目名称: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称; (二)建设地址: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三)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分别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相应的选项前的“□”内打“√”,可多选; (四)总投资概算、安全投资概算和职业卫生投资概算: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金额。 三、“申请事项”栏 危险化学品项目(指“项目类型”所列第1.2.3.4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危险化学品项目同时也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一并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在 “危化方面”栏中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职卫方面”栏中的“职业病危害严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选项前的“□”内打“√”。 四、“申请单位”栏 “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的建设单位。 (一)名称、地址、所在区县:分别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和住所及申请单位在本市所在的区县的名称; (二)区域位置:按照申请单位地址在本市的所处区域,在相应选项前的“□”内打“√”; (三)工业园区:填写申请单位地址在本区所处的开发区和地块的名称;申请单位地址不在工业园区内的,填写“不在工业园区内”; (四)行业代码(大类)、行业代码(小类):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申请单位的行业代码; (五)经营范围: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申请单位持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填写拟定的经营范围;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业务范围; (六)经济类型: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填写“事业单位”; (七)工商注册号: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申请单位持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填写“尚未取得”;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填写“无”; (八)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单位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写“尚未取得”; (九)其他栏目按照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栏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是指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栏参照“申请单位”栏的要求填写; (三)申请单位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相应栏目不需填写。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栏 参照“申请单位”栏的要求填写。 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栏 (一)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分别填写承担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单位的名称; (二)其他栏目: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的相应内容填写。 八、“危险化学品基本理化性能指标”、“辅助工程情况”、“危险化学品储运技术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存储)装置设施情况”、“工艺流程简介”、“技术及来源简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栏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栏: 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产生或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相应栏内填写“无”。 十、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十一、《填写说明》、《申报材料目录》供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和准备申报材料时依照,不用提交。
申报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一份: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闵行安全生产网http://mhsafety.shmh.gov.cn);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说明: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栏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填写,申请单位不需填写。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栏 (一)项目名称: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称; (二)建设地址: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三)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分别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相应的选项前的“□”内打“√”,可多选; (四)总投资概算、安全投资概算和职业卫生投资概算: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金额。 (五)实际总投资、实际安全投资和实际职业卫生投资: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后决算的的总投资金额、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金额。 三、“申请事项”栏 危险化学品项目(指“项目类型”所列第1.2.3.4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危险化学品项目同时也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一并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在 “危化方面”栏中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职卫方面”栏中的“职业病危害严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选项前的“□”内打“√”。 四、“申请单位”栏 “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的建设单位。 (一)名称、地址、所在区县:分别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和住所及申请单位在本市所在的区县的名称; (二)区域位置:按照申请单位地址在本市的所处区域,在相应选项前的“□”内打“√”; (三)工业园区:填写申请单位地址在本区所处的工业园区的名称、地块;申请单位地址不在工业园区内的,填写“不在工业园区内”; (四)行业代码(大类)、行业代码(小类):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申请单位的行业代码; (五)经营范围: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申请单位持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填写拟定的经营范围;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业务范围; (六)经济类型: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填写“事业单位”; (七)工商注册号: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申请单位持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填写“尚未取得”;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填写“无”; (八)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单位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写“尚未取得”; (九)其他栏目按照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栏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是指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栏参照“申请单位”栏的要求填写; (三)申请单位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相应栏目不需填写。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栏 (一)资质证书编号:分别填写承担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上的证书编号; (二)业务范围、资质级别:分别填写承担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上的业务范围、资质级别; (三)其他栏目参照“申请单位”栏的要求填写。 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监理单位”栏 (一)资质级别、资质证书编号:分别填写承担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的单位取得的施工、监理资质证书上的相应内容; (二)其他栏目参照“申请单位”栏的要求填写。 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严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栏 (一)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分别填写承担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单位的名称; (二)其他栏目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备案)文件的相应内容填写。 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栏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十、“危险化学品基本理化性能指标”、“辅助工程情况”、“危险化学品储运技术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存储)装置设施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工艺流程简介”、“技术及来源简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栏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栏: 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产生或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相应栏内填写“无”。 十二、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十三、《填写说明》、《申报材料目录》供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和准备申报材料时依照,不用提交。
申报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电子文本一份: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闵行安全生产网http://mhsafety.shmh.gov.cn);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8.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2.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1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14.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说明: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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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政务公开指南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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