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27000048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03-20
- 发文字号:闵应急发〔2025〕6号
- 发布日期: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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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相关委、办、局,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城运中心、财政所: 现将《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0日
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是指区应急局牵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事项(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报告人或举报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意愿,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区应急局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如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的,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的; (四)采用实名或隐名举报的。 前款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形式。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应急管理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举报形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系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举报人系应急管理部门聘请或者通过协议约定负有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职责的人员以及在监管执法中聘请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 (四)举报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相关举报事项前已排查出隐患并开展治理的,或者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证属实,经区应急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对象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对象未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已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三)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计算: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被本区相关部门采纳、实现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品或者1000元以下奖励;所报告的重大风险涉及城市安全,为政府快速处置、防范事故发生、消除隐患或减少损失,且有特别贡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二)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得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相同类型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奖事项由所属街镇(莘庄工业区)或委办局动议,填写《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报经区应急局负责具体实施举报奖励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部门”)初核后,提出适奖意见,并报区应急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二)集体审议通过后,举报奖励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制作《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并完成审批,经其本人或代理人签收确认后,由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举报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原件及举报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应归入财务发放凭证。 第十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举报人放弃奖励: (一)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奖励的; (二)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60日内始终无法联系举报人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60日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四)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情况,做好奖励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原始记录、举报事项办结报告、相关执法文书、奖励告知情况材料、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材料。 相关档案材料保存和管理要求,按照信访工作材料归档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应急局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本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上级安全生产考核、巡查过程中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发放专项举报奖励,相关费用参照前款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完善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措施,激励从业人员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 区相关委办局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并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区相关委办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第十七条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城运中心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国家、本市、本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奖励资金的管理,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闵行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闵应急发〔2023〕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 2. 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
附件2 闵行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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