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6〕1121号
2026年4月22日13时49分许,在闵行区江川路2031号上海昂电电机有限公司的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马桥上海昂电电机有限公司“4·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 上海昂电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电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031弄51、69号;法定代表人:陶钧;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成立于2010年1月25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机制造;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22日因水下电机试验需要,昂电公司工区经理张某某、工区班长唐某组织搬运一铁质水槽。13点46分许,唐某安排公司叉车司机唐某权(具有叉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公司自有平衡重式叉车(牌号为沪M-06357)将铁质水槽从单位围墙边搬运至围墙北侧通道处(此时该水槽竖立放置在该叉车叉齿上)。为能将该水槽倒扣在地面,唐某在叉车叉齿前方向水槽下方垫放枕木,张某某在旁协助。13点49分许,唐某在垫放枕木过程中,水槽突然向前倾倒,将唐某压在地面。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死亡情况:死者唐某,男,38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四川省人,系昂电公司工区班长。根据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度胸肺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20万元。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闵行区江川路2031号昂电公司的厂区内。事发点位于厂区内厂房与围墙之间的通道处,该处停放有一辆平衡重式叉车(车辆牌号沪M-06357,车头向东),该叉车正前方地面上有一横卧水槽(长3720mm,宽2200mm,厚550mm,距离南侧围墙约2米),该水槽由底板、四周侧面板焊接而成(底板、侧板厚度为10mm,无上盖)。在该水槽的底板下面由两根长3700mm的10#槽钢作为加强筋板焊接在底板上。(现场无视频监控)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勘查取证等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事故信息上报。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其他作业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抬起水槽将唐某拉出,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将唐某送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现场处置过程规范,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昂电公司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沟通,积极开展善后安抚工作。截至目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项已足额支付,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平稳完成,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拨打急救电话,涉事企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属地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处置规范,现场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应急处置流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涉事叉车在搬运铁质水槽过程中,因水槽竖立放置于叉车上重心较高,水槽失稳倾覆,将唐某压至地面,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因分析: 1.经调查,唐某系昂电公司工区班长,事发当日其安排叉车司机唐某权使用该公司自有平衡重式叉车将水槽从单位围墙边搬运至围墙北侧通道处。 2.经调查,唐某权系昂电公司叉车司机,其持有叉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N1,有效期至2028年10月。 3.经调查,涉事叉车为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单位系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代码为51103101122021090068,车辆牌号沪M-06357,设备型号为CPC,驾驶方式为坐驾式,最高设计速度19.0Km/h,使用单位为昂电公司。该设备于2025年7月28日经定期检验合格,事发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4.经调查,事发时水槽在叉车叉齿上呈侧面竖立放置,经技术专家组根据水槽和槽钢的尺寸计算,该水槽几何重心到水槽底板下表面水平距离为92 mm,重心到叉车叉齿上表面的距离为1100mm,叉车在搬运水槽过程中水槽在叉齿上处于不稳定的平衡状态,叉车门架稍微前倾(叉齿水平倾斜大于5°),水槽重心具有越过水槽底板支撑点的可能,形成倾覆力矩,导致水槽失稳倾覆。 叉车在向前行驶时采取制动,或者起步加速向后行驶时,水槽在惯性的作用下,重心也存在越过水槽底板的支撑点的可能,形成倾覆力矩,导致水槽失稳倾覆。(详见附1)
图1 装卸搬运的设备
图2水槽倾翻示意图 5.经调查,本次水槽搬运作业前,工区经理张某某、工区班长唐某未向安全员陆某某汇报该作业,也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6.经调查,昂电公司未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等法律规定的有关培训。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昂电公司,未切实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设备搬运安全管理不完善,未开展作业前安全风险辨识,未落实作业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要求规范搬运,现场安全监管缺位。 六、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唐某,昂电公司工区班长,在竖立放置的水槽前摆放枕木,未意识到存在水槽倾翻的危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昂电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执行不力。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叉车作业的风险辨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陶某,昂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昂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切实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义务,昂电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缺失。 建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理。 2.陆某某,昂电公司专职安全员,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建议昂电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张某某,昂电公司工区经理,在现场参与水槽搬运作业期间,对叉车作业的风险辨识不足,未察觉搬运作业存在失稳倾覆风险。 建议昂电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唐某权,昂电公司叉车驾驶员,对于竖立放置的水槽因重心偏心导致存在失稳倾覆的风险认识不足。 建议昂电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昂电公司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昂电公司必须深刻反思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制度和落实上的薄弱环节,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排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开展自查自纠。 (二)强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监督管理,务必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细化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及所有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所有员工对于特种设备使用作业的安全意识,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三)全面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与人员保障。昂电公司应依法依规配齐配强安全总监、安全员,明确各级岗位安全职责,结合实际作业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常态化安全技能考核,提升作业人员风险辨识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附:闵行区“4.22”物体打击事故技术专家组意见报告(略)
闵行马桥上海昂电电机有限公司“4·22”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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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马桥上海昂电电机有限公司“4·22”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