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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七宝镇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4日


闵应急事故报〔2026〕1161

2026年5月31日3时19分,闵行区漕宝路3366号商场照明维修改造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房屋管理局、区商务委、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因该起事故所涉相关单位较多,取证时间较长,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该起事故的调查期限延长至2026年9月28日。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七宝镇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莘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宝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366号L122B-1室;法定代表人:李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

2.物业单位

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物上海分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北西街79、81号楼上B室;负责人:李伟亮;公司类型: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7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等。

3.安保单位

上海惟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熙保安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3号楼C10室;法定代表人:殷俊;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经营范围:保安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等。

4.照明维修单位

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金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民路308弄50号406室;法定代表人:吴礼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0年9月10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5年3月,莘宝公司惟熙保安公司签订《七宝领展广场保安服务项目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惟熙保安公司莘宝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366号七宝领展广场)。服务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

2.2025年4月29日,莘宝公司万物上海分公司签订《七宝领展广场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含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万物上海分公司承揽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366号七宝领展广场项目后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期限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延长至2026年6月29日。

3.2026年5月,莘宝公司永金公司签订《外立面泛光照明维修改造工程合同》(含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根据合同约定,由永金公司承揽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366号的七宝领展广场外立面泛光照明维修改造工程。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30日晚22时许,永金公司施工队负责人朱某某安排作业班长章某某、普工付某某及作业人员“宋某某”(经事后核实,该人实为何某某,其冒用了宋某某的身份)至闵行区漕宝路3366号进行外墙灯光线路排查作业。31日凌晨3时许,三人完成商场一楼至三楼的室内排查工作后,又行至室内四楼东侧继续作业。当排查至四楼东侧员工通道处时,发现有一消防救援预留洞口(高1.2米,宽0.7米),且发现洞内南侧另开有窗口(高0.5米,宽0.4米),窗口外外墙灯光钢架上设有户外照明电源线路控制开关。3时19分,何某某为查看具体情况,遂进入该预留洞口并将身体探出窗口(当时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挂钩未进行挂点固定),何某某不慎从该窗口处坠落至商场外部一楼地面(距离地面落差约15米)。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死亡情况:死者何某某,男,32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河南人。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40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漕宝路3366号一商场四楼东侧员工通道(近民主路),该员工通道东侧外墙上有一消防救援预留洞口(高1.2米,宽0.7米),内部为暗渠及钢架箱体复合结构,箱体南侧开有一窗口(高0.5米、宽0.4米),窗口外部为外墙设置的灯光幕墙钢架,钢架上铺设有轻质埃特板,临近窗口的埃特板有破损痕迹。(现场无视频监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打120急救电话。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勘查取证等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事故信息上报。

)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同步设置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将何某某送至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现场处置过程规范,未发生次生灾害。

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永金公司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沟通,积极开展善后安抚工作。截至目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项已足额支付,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平稳完成,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拨打急救电话,涉事企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属地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处置规范,现场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应急处置流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何某某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且在未将安全带挂钩进行挂点固定的情况下,进入消防救援预留洞口,违规将身体探出窗口进行作业,不慎坠落,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经调查,何某某于2026年5月入职永金公司使用了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高处作业证复印件,并于2026年5月10日至15日期间永金公司完成了“宋某某”的“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永金公司在培训期间未发现何某某冒用他人证件的情况。

2.经调查,事发工程项目系商场外立面泛光照明维修改造,该工程作业内容涉及高处作业,作业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高处作业证,但经核实何某某未持有该特种作业操作证。

3.永金公司在进入商场作业前,按照规定向万物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备案,在备案时递交的是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高处作业证复印件。万物上海分公司亦未发现实际作业人员与备案人员信息不符的情况。

4.经调查,2026年5月28日,永金公司普工付某某向万物上海分公司申请于29日至31日期间对漕宝路3366号商场外墙灯光线路进行室内排查维修,万物上海分公司开具了《施工申请单》,并于29日对章某某、付某某、“宋某某”(何某某)进行了安全交底。

5.经调查,2026年5月30日晚22时,章某某、付某某、“宋某某”(何某某)未按万物上海分公司物业管理要求通知商场安保人员,自行进入商场对外墙灯光线路排查作业,直至次日凌晨3时事故发生,商场安保人员均未发现上述三人的作业情况。

6.经调查,事发当日作业班长章某某在作业前对付某某、“宋某某”(何某某)进行了口头安全提醒和技术交底,并明确当日作业只在室内进行,不涉及户外高处作业。永金公司施工队负责人朱某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到场进行安全管理。

7.经调查,事发当日章某某、付某某、“宋某某”(何某某)三人到达四楼东侧员工通道时,发现该通道东侧外墙上有一消防救援洞口,洞内南侧开有窗口,窗口外部即为外墙设置的灯光幕墙钢架,何某某未向章某某汇报即自行进入洞口,并在窗口处探身至外部钢架检查钢架上设置的照明线路电源开关。

8.事故发生后,据宋某某本人反映,其曾因工作关系在2021年与何某某见过一面,但从未将个人证件复印件给过何某某。后因工作需要,其分别在2023年7月、2024年4月将身份证和高处作业证通过微信发给代某(系何某某亲戚)。经代某反映,其在收到宋某某证件后仅用于当时的工作报备,从未将宋某某的相关证件给过何某某。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永金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审核公司作业人员的身份证件与持证情况未发现他人冒名进入现场进行作业的情况,且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的行为

五、发现的其它问题

(一)莘宝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未有效督促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落实安全管理。

(二)万物上海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有效督促作业单位进行夜间作业前报备。

(三)惟熙保安公司作为保安服务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永金公司作业人员违规入场作业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何某某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且在未将安全带挂钩进行挂点固定的情况下进入消防救援预留洞口,违规将身体探出窗口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永金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审核公司作业人员的身份证件与持证情况未发现他人冒名进入现场进行作业的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的行为。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永金公司进行处理。

2.莘宝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未有效督促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落实安全管理。

建议区安委办依法对莘宝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3.万物上海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有效督促作业单位进行夜间作业前报备。

建议区安委办依法对万物上海分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4.惟熙保安公司作为保安服务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永金公司作业人员违规入场作业的情况。

建议区安委办依法对惟熙保安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朱某某,永金公司施工队负责人亦是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至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永金公司根据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四)其他违法线索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宋某某身份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证)被他人违法使用,建议区公安分局对该情节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永金公司

要以本次事故为深刻警示,全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入场人员的身份证件与持证情况进行有效核实。立即对全体在职作业人员的身份证件与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全覆盖的核验,确保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与备案人员信息完全一致。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排专人对危险作业进行全程监护,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和违章操作,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莘宝公司

要切实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对物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审核与监督机制,要牵头组织物业、安保及各施工单位,对商场内所有类似消防救援预留洞口、外墙检修通道等临边、洞口作业环境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坠落风险的区域,必须督促责任单位增设牢固的防护栏杆、安全网或醒目的警示标识。

(三)万物上海分公司

要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将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及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性审查,作为进场作业的前置刚性条件,对证照不全、人证不符或安全交底未覆盖全部实际作业人员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要修订完善夜间及特殊时段的施工报备与审批制度,督促作业单位严格落实入场前报备工作。

(四)惟熙保安公司

要重新梳理并优化商场非营业时段的安保巡查方案,将商场内所有临边洞口、设备间、外围施工区域等明确列为高危重点巡查部位。要加强安保人员的专业培训,明确高危作业区域的巡查要求和处置程序,加大安全巡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风险隐患。

 

 

     闵行七宝镇永金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5·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94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