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4〕1091号
2024年1月2日14时24分许,上海市闵行区联友路闵北路东北侧一临时堆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重伤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闵府办〔2018〕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上海申通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恒通路236号2201室;法定代表人:于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 2.总包单位 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法定代表人:裴烈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 3.专业分包单位 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68号917室;法定代表人:石克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1993年11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等。 4.劳务单位 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260-70室;法定代表人:陆云鹏;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租赁等。 (二)合同、协议书签订情况 1.2021年12月15日,上海申通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上海市轨道交通13号线西延伸工程103标土建工程。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协议期限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 2.2023年12月22日,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上海市轨道交通13号线西延伸工程103标-罗家港河道围堰工程。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协议期限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3.2023年12月21日,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钢管及辅件(用于上海市轨道交通13号线西延伸工程103标-罗家港河道围堰工程安装临时排水管道使用)。合同期限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1月2日上午,上海瑞远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工钟兴亮根据本公司安排,会同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雄至上海市轨道交通13号线西延伸工程103标-罗家港河道围堰工程的排水管安装材料临时堆放点(位于闵行区联友路闵北路东北侧)进行对排水钢管及钢质套管尺寸的复核作业。下午14时许,因需调整钢质套管尺寸,李雄通知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王千思(持有建筑焊割工特种作业证)至上址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对需调整尺寸的圆形钢质套管进行切割,李雄、钟兴亮在旁辅助王千思进行切割工作。14时24分许,王千思使用切割机将一圆形钢质套管横向切断后,该套管管壁向外弹开,击打到位于王左后方的钟兴亮头部。钟当即倒地(安全帽被击飞)并失去意识。李雄见状即安排车辆将钟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西院)进行抢救,钟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医院诊断钟为高位颈脊髓损伤,目前尚在救治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 伤者钟兴亮,男,55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户籍地址略,无特殊身份。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5.5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联友路闵北路东北侧上海市轨道交通13号线西延伸工程103标-罗家港河道围堰工程排水管安装材料临时堆放点,现场有一等离子切割机,切割机旁留有一被切断的圆形钢质套管,该套管管壁厚1.2厘米,宽20厘米,内圈直径约1.2米。现场无视频监控。 五、事故调查情况 1.经调查,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王千思(持有建筑焊割工特种作业证,有效期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在使用等离子切割机进行圆形钢质套管切割作业前,未按公司制定的电焊切割操作手册的规定对被切割的圆形钢质套管采取固定措施。 2.经调查,事发时,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雄未对电焊工王千思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切割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3.经调查,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电焊工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发当日该公司未对等离子切割作业履行规定审核手续。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千思,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其在使用等离子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时,未按公司制定的电焊切割操作手册的规定对圆形钢质套管采取固定措施,圆形钢质套管被横向切断时发生反弹后击打到钟兴亮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李雄,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切割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 2.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切割作业,未对等离子切割作业履行规定审核手续,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千思,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其在使用等离子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时,未按公司制定的电焊切割操作手册的规定对圆形钢质套管采取固定措施,圆形钢质套管被横向切断时发生反弹后击打到钟兴亮头部,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2.李雄,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对切割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切割作业,未对等离子切割作业履行规定审核手续,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上海帝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闵行区联友路闵北路“2024.1.2” 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组 2024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