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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莘庄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3·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6月8日


闵应急事故报〔2026〕1091

2026年3月29日10时03分,闵行区黎安路1588号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一在建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莘庄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3·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上海常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能集团),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588号3幢308室;法定代表人:滕万业;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8年6月15日;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新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

2.总包单位

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1000弄8号;法定代表人:夏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3年8月12日;经营范围:房屋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等。

3.分包单位

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鉴湖路;法定代表人:洪国松;公司类型:其他(其他类型);成立于2004年6月21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结构制造等。

4.劳务单位

麦登威(宁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登威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工业园区环区南路828号;法定代表人:冯国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20年12月8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金属结构制造等。

5.监理单位

上海港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申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808室;法定代表人:侯玉洁;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18日;经营范围:建设监理及技术服务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591日,常能集团东鑫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东鑫公司承揽上海常能集团有限公司地块提容改扩建智造空间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3月30日。

2.202511月,东鑫公司精工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精工公司承揽上海常能集团有限公司地块提容改扩建智造空间项目钢结构工程(位于闵行区黎安路1588号)。合同有效期自双方书面确认钢结构工程开工报告之日起,总工期120天。2025年12月9日,双方签订《施工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长期有效。

3.2025125日精工公司麦登威公司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含安全生产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精工公司将上海常能集团有限公司地块提容改扩建智造空间项目钢结构工程委托麦登威公司安装(施工图纸内所有钢结构项目的施工)。合同有效期自2026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

4.2025825日常能集团港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港申公司负责上海常能集团有限公司地块提容改扩建智造空间项目的监理服务。合同有效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政府备案,及本项目保修阶段的工作全部完成为止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9日7时许,麦登威公司生产经理鄢某某安排公司安装工姚某某、刘某某、司索工万某某(持有起重信号司索工证)至上海常能集团有限公司地块提容改扩建智造空间项目钢结构工程现场(位于闵行区黎安路1588号)进行H型钢梁吊运作业。9时45分许,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某勇(个体工商户,受H型钢梁销售单位委托)将精工公司采购的H型钢梁运载至上述工地,并停放于该工地北侧便道(半挂车车头朝南),汽吊驾驶员臧某(持有限流动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证,自然人)将汽车起重机停放于该半挂车西侧(车头朝东)。10时许,司索工万某某安排安装工姚某某、刘某某攀爬至该半挂车上方,用钢丝绳将西侧一根H型钢梁的两侧固定,并将钢丝绳挂至汽车起重机的起重钩上。完成吊运准备工作后,万某某指挥臧某操作汽车起重机将起吊绳索拉紧。此时,该半挂车上东侧的钢梁向东发生掉落,砸中了正站在下方整理钢丝绳的张某(重型半挂牵引车随车人员,刘某勇妻子)身上。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某,女,30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安徽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其死亡原因为砸压致多发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50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黎安路1588号在建工地内北侧便道该便道上停有一辆装载着H型钢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皖KY8760,车头南)。该半挂车东北侧地面上有一根H型钢梁(长16.43米,宽0.3米,高0.95米,重约4吨,呈南北向摆放),死者躺于该钢梁南侧地面上。该半挂车西侧4米处停有一辆汽车起重机(浙E62993,车头东),该起重机吊臂呈70度向东北方向抬起。半挂车四周拉有警示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勇即打120、110急救电话。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相关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勘查取证等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事故信息上报。

)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同步设置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宣布张某已当场死亡。现场处置过程规范,未发生次生灾害。

救治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精工公司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沟通,积极开展善后安抚工作。截至目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项足额支付到位,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平稳完成,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拨打急救电话,涉事企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属地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处置规范,现场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应急处置流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麦登威公司在进行钢梁吊运作业前未对吊运作业区域进行清场检查,钢梁被吊起后,半挂车上东侧一钢梁发生掉落,砸中下方人员,导致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经调查,事发当日钢梁吊运作业现场由麦登威公司生产经理鄢某某负责,作业现场司索工万某某持有起重信号司索工证汽吊驾驶员臧某持有限流动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2.经调查,麦登威公司司索工万某某在发出起吊信号前,未对吊运区域进行清场检查

3.经调查,精工公司对刘某某、姚某某、万某某分别完成了相应的“三级安全教育”和“钢结构吊装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对万某某单独进行了“起重机指挥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对臧某进行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交底”。

4.经调查,东鑫公司对刘某某、姚某某、万某某、臧某四人完成了“三级安全教育”,并分别对万某某、臧某、刘某某和姚某某进行了对应的“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机”及“钢结构吊装”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四、事故存在的其他问题

1.麦登威公司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2.精工公司对作业现场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监督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女,随车人员,未有效辨识危险区域,未及时撤离吊运作业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鄢某某,男,麦登威公司生产经理,事故当日作业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监督司索工执行吊装前清场检查,未确认吊运作业范围内无人员滞留未能辨识并消除人员滞留吊运作业区域的隐患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进行处理。

2.万某某,男,麦登威公司司索工未对吊运作业区域进行清场检查,未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吊运作业区域即发出起吊信号,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麦登威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麦登威公司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麦登威公司进行处理。

2.精工公司对作业现场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监督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建议区安委办依法对精工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麦登威公司

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惨痛教训,立即开展吊运作业专项安全整治,严格落实吊运作业“清场”制度。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强化吊运作业危险区域识别、高风险作业安全规程及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精工公司

对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统一的现场协调机制,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所有分包单位、劳务单位的作业安排与安全协调,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闵行莘庄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3·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526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