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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3月21日

第一条(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府令47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府发〔2019〕23号文件精神及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相关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事项目录,同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小组)

成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小组,负责事项目录和年度事项的汇编、调整和初审工作。目录管理小组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五条(事项标准)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区政府相关规定,下列决策事项纳入局决策事项目录实施管理:

1.应急管理领域(含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救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发展中长期规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2.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编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等

3.党组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事项目录)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工作领域,提出事项目录内容,报送局办公室。目录管理小组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目录定期调整,由目录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年度事项)

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应当对照事项目录,结合年度工作,每年1月31日前,向局办公室申报年度事项。各部门申报年度事项,应当严格依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事项、一方案的工作要求,针对事项内容,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

第八条(事项审核)

目录管理小组对各部门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拟定年度事项。对符合事项目录范围,未申报的事项,目录管理小组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年度事项并通知承办部门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事项审议)

办公室负责将拟订的年度事项,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年度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进度计划、具体适用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事项公布)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事项,由局办公室印发实施。依照相关规定,对应当予以公布的,以局决定形式通过闵行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事项调整)

年度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年度事项公布后,确需调整的,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目录管理小组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评估机制)

承办科室应做好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第十三条(全过程记录)

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督促指导)

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科室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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