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50000098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2-17
- 发文字号:闵财采〔2020〕12号
- 发布日期:2020-12-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闵财采〔2020〕12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现将《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于印发<20-100万元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操作流程>的通知》(闵财采〔2020〕8号)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操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达到加强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目的,参照《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纳入全覆盖管理。 第三条 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不得“超预算采购”原则。 第二章 内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明确内部牵头和实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部门与项目业务需求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分工协作,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实施、管理与监督职能。牵头部门负责采购全过程的监管;业务需求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及财政资金预算,负责确定采购需求、详细技术规格,并对技术规格、采购要求和过程、履约验收、考核负责;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资金的支付及监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参照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具体可采用:询价、比选、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 (一)询价是指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时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适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 (二)比选是指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比选文件,供应商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对商务、技术、服务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比选适用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适用货物、服务类项目。 (四)单一来源是指(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项目的属性,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便于规范操作的方式。 第四章 采购环节 第六条 牵头部门或业务需求部门制定采购需求方案(包括采购清单、数量、技术及服务要求、交货期、付款方式、质保期、履约验收等)和供应商须提交的相关文件、评审标准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确定采购方式。 第七条 由牵头部门或业务需求部门等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采购需求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需内部审批流程,按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审批。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九条 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相关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在合同执行环节过程中,业务需求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和监督中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履约。 第十一条 合同履约完毕,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等内容。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方和供应商共同签署。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合同履约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与合同的约定支付资金。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 金额分类 第十四条 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须实行三重一大全覆盖审议。 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实施,并上三重一大审议。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至5万元(含5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也可以采用询价、比选等简易程序确定供应商,但需说明选择的理由,并上三重一大审议。 第十七条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单位内部制度规定操作。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符合本部门要求的细则。 第十九条 应急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闵行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9〕63号)执行。 第二十条 区级国有企业及镇级公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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