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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

闵财预〔202331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城投公司、闵房集团、南虹桥集团、南滨江公司、马桥试验区公司:

为做好2024年区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和2024-2026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进一步深化完善预算编制和管理改革的工作要求,结合《关于启动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闵财预〔202327号),现将编制本区2024年区级部门预算的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以及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财力办大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国家、市和本区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全面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应用,夯实预算管理基础;规范财政政策和转移支付管理、完善预算安排约束机制,推动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

二、编制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各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贯彻落实有保有压的要求,持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把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将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等重点保障领域。

(二)综合预算原则。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结合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对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和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管理以及资产资源的统筹配置。

(三)量力而行原则。各部门和单位应综合考虑本部门和本单位当年收支增减因素,各项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积极稳妥、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四)科学编制原则。各部门和单位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夯实预算支出项目库,规范区级财政政策、区对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硬化预算安排约束,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准性。

(五)全面绩效原则。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牢固树立成本效益理念,持续推进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绩效管理的引导约束作用。

三、编制范围和内容

(一)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1.收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和单位应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来源。对于各部门和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分类分项编报。

2.支出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和单位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将各项支出需求按轻重缓急纳入年初预算,确保年初预算不留“硬缺口”。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资金来源进行申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资经营预算、单位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并正确选择匹配的统计标识,具体包括政府投资计划、转方式调结构、本年度市拨财力结算、历年市拨财力结算等项目、资金分类。

3.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编制本部门和单位202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需求,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新等相关政策要求。

(二)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各部门结合2023年预算执行、2024年预算安排,以及 2025年重大项目储备等情况,编制2024-2026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内容包括宏观形势分析、收入规划、支出规划和风险评估。

1.宏观形势分析。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工作计划,考虑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结合基期年(规划期前一年)情况,分年度研判未来三年行业和领域的主要指标走向。

2.部门收入规划。各部门结合宏观形势分析、行业和领域深化改革等情况,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和规划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规划年度部门执收的各项非税收入情况,按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分类分项测算。

3.部门支出规划。各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等的实施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梳理规划期内涉及财政支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在此基础上,分析测算部门未来三年分年度支出需求。

4.风险评估。各部门评估规划期内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对中期财政规划执行的影响。

四、编制要求

(一)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1.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统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加强市级资金与中央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券等各种渠道资金的统筹安排,积极争取中央部门和市级部门的支持,按照规定用足用好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债券资金。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当年预算资金与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和一年以上结转资金继续按规定上缴区级财政,统筹用于保障亟需支持的重点项目。

2.加强资产资源统筹配置。各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存量资产的统筹,对于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优先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等方式解决;资产存在超标准配置、闲置或对外出租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新增同类资产。各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公物仓资产的统筹,准确编制新增资产政府采购预算,列明拟采购资产的名称、品目、数量和预算金额,先行查询确认公物仓同类资产情况,匹配成功的,调配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匹配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安排预算资金;要加强公物仓资产日常管理,及时将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资产纳入公物仓,做好在仓资产动态管理。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有保有压聚焦重点

1.增强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各部门和单位要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安排的首要任务,全力保障中央、市和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战略任务所需资金;加大对城乡转型、产业转型的保障力度,支持推动建设创新开放、生态人文的现代化主城区。各部门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项支出需求纳入年初预算,确保不留“硬缺口”。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决策程序,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2.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坚决兜牢“三保”底线的要求,对于国家、市和本区出台的统一民生政策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一般不出台新的民生政策,如确需出台新的民生政策,需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控制在财政承受范围以内,进一步增强民生政策可持续;论证评估后确需出台的民生政策,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相关支出纳入年度预算。

3.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各部门和单位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勤俭节约,精打细算。2024年,除人员支出外,各区级预算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原则上与2023年年初预算持平,即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按定额标准的56%安排,项目支出剔除一次性因素,不超过2023年年初预算,并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控一般性支出,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总量和分项数均不得超过2023年预算数。同时,要严格“三公”经费管理约束,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将非财政拨款等安排的“三公”经费管理纳入监控范围。要严格执行会议差旅等费用标准,严控楼堂馆所建设,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国家批准的重大活动以外,不得自行举办大型节庆、论坛等活动。

(三)夯实预算管理基础,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1.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推进预算支出项目常态化储备,新增入库项目要有充分立项依据,集中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体现区本级支出责任。要加强项目标准化分类设置,不得将同一事项拆分为多个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同类项目设置。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项目排序管理,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分年支出计划,统筹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建议,强化支出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促进跨年度预算平衡。

2.强化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对于重大储备项目,各部门要认真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做好项目实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各部门原则上在部门预算“一上”前完成新增重大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随“一上”预算同步报送财政部门,并作为预算审核的重要参考。区财政局选择部分新增项目和增支需求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并将评估和评审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3.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应用。各部门和单位要规范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加强信息定密、数据安全和用户权限管理,严禁录入高于系统密级的信息,防止不同网络交叉混用。同时,要加强预算数据分析应用,用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基础信息库、预算项目库、绩效指标库,全面掌握预算收支、执行和会计核算等信息,加强预算资金运行监测,更好统筹预算资源,提升预算管理能力。

 

(四)健全预算管理机制,增强预算约束刚性

1.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应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充分论证项目资金需求的必要性;对于资金体量较大的经常性项目,还应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2.加强转移支付管理。所有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体制性转移支付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并切实加强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估;年初各主管部门应细化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切实提高转移支付分配到具体镇或项目的比例,确保转移支付能够及时下达到相关镇,为下级政府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创造条件。

3.完善预算安排约束机制。各部门要增强当年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安排的衔接,完善部门预算调剂制度,对当年确实不再需要使用的资金,相关部门应于2024年部门预算“一上”前提出预算总额调减需求。探索建立项目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近三年年均执行率较低或结余金额较大的项目,核减2024年预算安排。各部门要运用各类监督结果改进预算编制,结合2023年财政部组织开展的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加强结果运用,落实整改要求,尤其是加强巡视巡查和区经责审计中发现涉及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非税收入、暂付款、应收应付等问题的整改和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五)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预算透明公开

1.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成本效益理念,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降本、增效、优化管理。各试点部门要深入开展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将分析成果作为2024年预算编审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设置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各方面成本,成本指标应和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相匹配。各部门和单位要提前梳理项目支出情况,在2024年选择重点项目开展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完善公共服务标准、项目成本定额标准、财政支出标准等标准体系。

2.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各部门要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全覆盖、全过程的要求分类落实项目、政策、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各项规定,持续推进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质效;要认真落实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财政政策、政府专项债券、政府购买服务等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3.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重点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每个区级预算单位至少应选择1个项目,公开项目的预决算情况,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的项目应全部实行项目预决算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要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原则上要公开一级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信息,公开区对镇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结果。各部门和单位要做好资产信息公开,公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关于2024年预算

按照《关于启动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闵财预〔202327号)要求执行。

(二)关于20242026年中期财政规划

1.2024615日前,各预算主管部门完成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2.2024930日前,区财政局汇总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报财政部备案,完成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2024年预算编制具体时间节点及工作任务

 

 

附件

2024年预算编制具体时间节点及工作任务

  

阶段

时间节点

工作任务

“一上”阶段

81——910

各主管单位布置预算编制工作,进行部门预算编报。按要求完成“一上”,并按规定格式报送项目编制说明(见附件),完成绩效目标申报。对列入部门前评价自评的项目,按照部门项目金额30%的资金比例完成项目自评,原则上项目不重复评价,三年所有项目完成一轮。并选择1-220万以上的项目(涉密项目和政府雇员除外)进行部门重点前评价。

“一下”阶段

910日——1010

区财政将预算控制数下达至各主管部门,完成“一下”。区财政局组织绩效预算区级重点项目前评工作。

“二上”阶段

1010日——1110

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对“一下”预算进行确认或适当调整,并将最终的预算申报数、预算编制说明、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完成“二上”和相关初审。

“二下”阶段

1110日——1130

将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区本级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批(此期间主要是区委、区政府审核)。区财政局将区政府审定的2023年预算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前审议。对区级重点项目,完成相关评价报告;对部门列入前评价自评的项目,完成绩效项目自评、公示工作。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9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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