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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7日
  • 索引号:SY150000307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5-01-22
  • 发文字号:闵财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1-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闵财资〔20251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物仓财政资源统筹,完善公物仓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参照市级公物仓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推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资〔202414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公物仓资产开展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等多种形式的盘活利用。

第三条  除国家、本市和本区另有规定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发生如下情形的,有关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1.闲置、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单位不再继续使用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3.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新增的,已使用完毕但仍具备良好使用状态的资产。

4.集中管理资产,即由指定单位负责集中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的办公家具、设备等各项资产。

5.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促进公物仓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二)加强存量资产盘活,提高公物仓资产利用效益;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推动公物仓管理高效便捷;

(四)加强财会监督,约束公物仓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主要包括资产入仓、资产在仓、资产调剂使用、资产共享共用和资产退仓等管理行为。

第六条  公物仓管理涉及的资产主要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包括货币性资产,有关资产的权属应当合法、清晰、完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闵行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闵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涉及房屋和构筑物的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与区机管局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审核、审批。

(三)组织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机管局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关管理事项,对由其负责集中管理的公物仓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构筑物的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

(二)开展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等管理活动,并及时登记、汇总有关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与区财政局共同做好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部门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公物仓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做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公物仓管理问题。

第十一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将本单位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及时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

(三)做好公物仓资产的调配使用、共享共用、退仓等公物仓管理工作。

(四)整改本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资产入仓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国有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公物仓管理,房屋和构筑物由其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区财政局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三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存量资产定期盘点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可盘活利用资产,同时应主动归集整理本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项目的新增资产或者因机构撤销、合并以及办公场所变动等原因而不再继续使用的资产,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有关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节  资产在仓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在仓管理期间,尚未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资产权属关系保持不变,仍由拥有该资产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优先查询、匹配和选用公物仓资产;经查询无法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根据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再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

大型活动设施设备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购置新增资产。

第十六条  公物仓在仓资产的查询、匹配按以下规定程序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申请查询: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执行时,应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资产查询申请,注明所需资产的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要求。

(二)系统匹配: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将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申请单位确认拟使用公物仓资产的,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核权限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转入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管理程序;申请单位确定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应说明原因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权限报经审核同意。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无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结终止。

(三)结果显示:公物仓资产的查询、匹配工作结束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按管理程序生成《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是审核、监督检查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执行时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重要管理依据。

第三节  资产调剂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主要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和区机管局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两类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按以下规定程序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无偿划转:申请调入公物仓资产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启动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程序。经申请调入公物仓资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线确认同意后,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公物仓资产无偿划拨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作为办理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有关后续工作的依据。

(二)租用、借用:申请租用、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启动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程序。经申请租(借)入资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租(借)资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线确认同意后,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作为办理公物仓资产租(借)用有关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物仓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完成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出租(借)合同订立(租借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和账务处理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区机管局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由区机管局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采用调配、租(借)用或者无偿划转等方式开展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的调剂使用。

第四节  资产共享共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管理方式:

(一)区机管局循环利用集中管理公物仓资产,不定期、多批次响应和保障本区突发性任务、组建临时机构的办公需要。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性项目结束后,由资产产权单位在厘清资产权属和存量资产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临时性项目新增的资产开展循环利用,为以后年度举办会议和活动提供资产保障服务。

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一般采用租(借)用方式,不转移资产权属。

第五节  资产退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无法实现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的;

(二)不能保持良好使用功能和状态的;

(三)发生盘亏、毁损、灭失等情况的;

(四)发生产权变动的;

(五)单位需要自行使用的;

(六)拟实施除本办法之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的;

(七)其他应当退出公物仓管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程序,及时将有关资产退出公物仓。

第二十四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国有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退出公物仓,房屋和构筑物由其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区财政局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后退出公物仓。

第二十五条  资产退出公物仓后,相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机管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开发建设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公物仓管理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应逐步推进与其他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夯实财政资源统筹的信息化基础。

第二十八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规范操作公物仓管理涉及的资产管理事项;同时,做好本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维护,保障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机管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监督检查发现,在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情况纳入对区级主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街道、莘庄工业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各镇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闵财资〔20208号)同时废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5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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