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财办〔2024〕8号
局所属各部门: 现将《闵行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29日
闵行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闵行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20﹞18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闵府发﹝2019﹞23号)的工作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财政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做出的决定。 区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 (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区财政、金融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本区财政、金融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权益的工作方案以及人事任免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决策事项目录) 区财政局决策事项实行年度目录管理,报经区财政局党组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并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动态化管理。 第七条 (工作分工) 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协调、推进部门,负责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制定、发布,以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执行督查等工作。各业务部门是各自职责范围内决策事项作出的承办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立项申报、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按要求开展决策执行、决策后评估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决策草案形成 第八条 (决策启动) 对列入区财政局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区财政局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局长可以直接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二)副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三)各业务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建议、提案承办部门研究论证,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 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应当确定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和办理期限,由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决策草案以及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开展决策调研起草工作,全面、准确了解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决策程序,形成决策草案,并做好报请审议、执行决策等后续工作。 第十条 (决策草案拟定)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定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信息,充分做好沟通酝酿和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文件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和综合评价。 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协商协调) 承办部门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完善决策草案内容。对存在较大分歧或者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请局领导协调解决,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程序) 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视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程序) 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部门可以通过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承办部门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程序)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承办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对决策事项可能涉及到社会稳定、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综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并提出预防、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的形成) 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公文办理流程,提请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六条 (特定情形下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可以提请区财政局直接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要求)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办公室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材料) 承办部门送交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 办公室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 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决策草案需要作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可以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部门补充论证。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送审材料) 决策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办公室可以按照工作流程提请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承办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决策内容,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局长最后发表意见。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决策事项有关方面代表列席集体讨论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局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请示报告)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区政府批准的,经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批准。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需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策公布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后,应当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网络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配套政策)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制定配套实施政策的,应当按照相应工作程序于重大行政决策生效实施之前制定出台,同步公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并将履行决策程序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相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问题报告与反映) 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情形)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可以指定承办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具体担评估工作: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的方式与效力)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作为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决策调整机制)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报请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局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 (督查和考核)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部署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承办部门违反决策程序规定要求,未履行决策程序或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漏报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的《闵行区财政局行政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闵财〔201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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