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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闵行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抽查方案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6日

一、依据文件

1、《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沪金规〔20214号) 

2、《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3、《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沪金融办〔2012277号)

4、《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监管指引(试行)》(沪金融办〔2015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与各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的通知》(沪金融办〔20158号)

6、《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沪金融办〔2015276号)

7、《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金融办〔2016287号)

8、《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贷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

9、《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10、《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11、《关于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通知》(沪金监〔2022169号)

二、检查范围

截至20221231日本区获批开业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           

上海闵行巾帼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创业接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三、联合抽查时间

2023051日——20230930

四、联合抽查部门

由区财政局牵头,协同区市场局进行联合抽查。

五、联合抽查事项

(一)区市场局抽查事项

1.证照管理

(1)是否亮照经营

(2)是否改变登记事项

2.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1)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

(2)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

(3)市场主体的经营项目

(4)市场主体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5)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

(6)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备案情况

(7)市场主体的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的备案情况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备案情况

(9)区市场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登记事项

(二)区财政局抽查事项

对小贷公司在2022年度期间内的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具体内容参考以下要点:

1.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

(1)法人治理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是否设立“三会一层”,是否建立相关制度,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高管人员真实到位,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权责及分工协作关系。通过调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材料,检查“三会一层”是否按制度各自履行相应职责。

(2)内控制度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建立覆盖全部业务的业务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审批权限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制定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落实执行。

(3)岗位设置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根据规定设置必要的部门及岗位;有无部门及岗位职责说明,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关键岗位相互兼职现象、有无“窜岗”现象;会计、出纳及营销、审批等岗位是否遵循不相容职责分离制约的原则等。

(4)综合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合同、印章、现金、票据、业务档案等方面的基础管理是否规范有序;核对公司信贷、担保业务台账与会计报表、银行流水、上报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等信息,关注是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规范经营情况

(1)资金真实完整情况。重点关注货币资金的真实性,检查各项资金业务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等违法违规情况;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凭证有无被质押、查封、冻结情况;对大额存款账户或定期存单,现场排查中应实施必要的函证程序。

(2)资金往来情况。重点关注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关联方有无应收、应付等资金往来情况(包括期末余额与当期发生额情况);贷款本金、利息及咨询业务收费结算是否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得进行现金结算);是否向客户收取贷款保证金及其使用管理情况。

(3)外部融资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情形;小额贷款公司非标准化、标准化融资情况,重点检查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是否合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情况。

(4)业务合作情况。重点检查与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业务合作情况,此类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各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的通知》(沪金融办2015 8)《关于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金融办2015165)相关要求。

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同一企业的,重点检查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关联情况。

(5)放贷业务情况。重点关注贷款集中度情况;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公司净资产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公司净资产15%;贷款利率是否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是否明示;是否存在放贷时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减本金、利息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向本市以外客户放贷情况(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外)

检查关注是否严格落实《关于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涉及房产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沪金融办〔201688)等要求,是否存在违规开展或变相开展“首付贷”及相关业务;是否存在有关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潜在风险问题。

检查关注是否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8)《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金融办〔2016287)《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金融办〔2017143)要求,是否存在针对在校学生的校园贷业务,以及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的情况,部分存在存量校园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检查关注是否落实《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56)要求,是否发放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是否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信息费等。

(6)助贷业务情况。重点关注助贷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承担方式的合理性,以及息费收取合理性。

  (7)咨询业务情况。重点关注提供咨询服务真实性与必要性,对相关服务费用的收取是否保留必要的证明文件或合同,是否由明确的服务内容。

(8)其他合规经营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或为第三方代持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对外股权投资、对外担保情况;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发放贷款的情况;是否存在账外放贷,或受托为股东、客户发放贷款、投资理财的情况。

3.风险控制情况

(1)放贷前是否对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必要的贷前调查,并形成规范的书面调查报告;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流程、权限进行业务审批。

(2)放贷前是否对担保人、担保物进行必要的调查,是否及时办妥相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3)是否执行《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监管指引(试行)》(沪金融办〔20157号)《关于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通知》(沪金监〔2022169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贷款资产分类管理及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制度,准备金计提是否及时、充分。

(4)关注小贷公司贷款逾期、不良、追偿情况,及展期贷款占比、展期次数等情况;关注小额贷款公司诉讼事项情况、催收情况及其他情况。

4.配合监管情况

(1)关注是否按规定向市、区监管部门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统计、监管信息,重点核实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2)关注针对去年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照区已下发《监管意见书》的要求进行了逐项整改,以及检查期间问题是否恶化等情况。

(3)重点检查信息化建设情况。具体包括: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情况;公司业务信息系统的配备和运用情况;向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情况等。

(4)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需向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报告的事项,公司是否已按要求办理了报批、备案、报告手续。

5.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

(1)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暴力催收、非法高利放贷、参与“套路贷”等情况。

(2)重点关注是否违法违规开展“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等业务。

(3)关注公司员工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

6.公司服务抗疫、“六稳六保”工作情况

主要通过公司介绍,材料提供等方式了解。

7.市、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以及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规经营或风险事项。

六、检查流程

在检查流程中,区财政局加强和协同部门区市场局的沟通配合,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

(一)前期准备

20235月初,根据工作实际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结合辖内机构数量组成现场检查小组,编制现场检查计划表。

(二)现场检查

20235月初到6月底,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等规定实施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参考市局下发的现场检查通知。在实施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编写工作底稿,检查结束前编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并征求被查单位意见,检查结束后由中介机构编写现场检查报告。各检查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将检查情况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系统。

(三)督促整改

20237月到9月,区金融办对各小贷公司现场检查报告形成汇总分析报告,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综合企业评级和上年度问题整改情况提出本年度监管评级建议。

区金融办针对现场检查报告中揭示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监管文书基础上,向各小贷公司分别下发具有明确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的《风险提示书》《监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