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各部门,各村委、居委,镇属事业单位、公司: 《颛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第9次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颛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镇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镇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及使用、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以及镇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权益的工作方案以及人事任免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六条(部门职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安排、审查上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等工作。 司法所负责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决策程序要求,具体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决策事项目录) 镇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镇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范围和标准,报经镇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并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动态化管理。 第八条 (监督机制)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决策草案形成 第九条(决策启动) 对列入镇政府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镇政府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镇长可以直接决定启动决策程序; (二)副镇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请镇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三)各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镇长审核并报请镇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通过代表书面意见等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镇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进行研究,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分管副镇长审核并报请镇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五)党政办公室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认为报请镇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且需要履行决策程序的,经分管副镇长审核并报请镇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 镇政府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和办理期限,由决策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决策草案以及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及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开展决策调研起草工作,全面、准确了解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决策程序,形成决策草案,并做好报请审议、执行决策等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草案拟定)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信息,充分做好沟通酝酿和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文件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和综合评价。 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二条 (协商协调) 决策承办部门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完善决策草案内容。对存在较大分歧或者经协商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镇政府说明发生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由镇政府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协调解决或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众参与程序)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视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程序) 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作进一步论证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程序)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明确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意见建议、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决策草案的形成) 决策事项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决策承办部门结对律师合法性初审和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连同履行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按照公文办理流程,提请镇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十七条 (特定情形下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提请镇政府直接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 决策草案提请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司法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决策草案送请镇司法所合法性审查前,应当由决策承办部门委托部门结对律师进行合法性初审。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等情况。 司法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送审材料) 决策承办部门将决策草案提请镇长办公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意见收集采纳情况以及相关解读材料; (二)决策事项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依据;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因特殊情况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说明; (四)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等需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应当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决策承办部门结对律师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以及决策承办部门集体审议情况等材料; (六)司法所出具的认为决策草案合法可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送审材料不符合决策程序要求的,党政办公室可以直接退回决策承办部门或者要求其补正材料。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决策承办部门对党政办公室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依据。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镇长最后发表意见。镇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决策事项有关方面代表列席集体讨论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镇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经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正式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镇党委请示报告。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区政府批准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决策公布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颛桥报、新闻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网络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配套政策)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配套实施政策的,应当按照相应工作程序于重大行政决策生效实施之前制定出台,同步公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并将履行决策程序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相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问题报告与反映)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镇政府或者决策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建议。镇政府或者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二十六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情形) 镇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与风险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指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镇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决策后评估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开展。 第二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的方式与效力)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作为镇政府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决策调整机制)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报请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镇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工作) 党政办公室负责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本镇上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年度目录管理事项落实推进、决策程序贯彻执行等内容。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部门违反决策程序规定要求,未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颛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颛府〔2017〕60号)同时废止。 附件:颛桥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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