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本级国有企业: 镇财政所拟定的《颛桥镇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财政资金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镇财政负责收取,并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直接上缴镇财政单一账户,纳入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镇财政负责受理、复核和监管。具体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9个月内一次性申报,各企业以年报净利润为基础填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向镇财政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完成专项审计后,相关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应报未报收益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审计单位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向镇财政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参照《闵行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本镇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应交利润的企业,按一般企业收益收缴比例为30%;公益性企业收益收缴比例为15%;利润不足10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免交。 第八条 企业参与控股、参股,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实行全额上缴。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获得的净收入、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实行全额上缴。 第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镇财政提出申请,由镇财政报请镇政府或镇党委“三重一大”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交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除相关部门组织的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之外,镇财政负责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原则上三年一轮全覆盖审计。 (二)镇财政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完成相关上报程序,经批准后,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三)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二条 镇财政对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汇总后报镇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镇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单位,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镇财政查明原因后予以催缴。情节严重的,报镇纪委和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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