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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颛桥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6日

闵颛府办〔2021〕5号

镇本级国有企业:

镇财政所拟定的《颛桥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细则》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颛桥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镇财政所为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细则。

(二)具体编制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具体组织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镇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

(五)对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条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1、镇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

2、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支出。

3、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4、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

5、其他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1、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助性支出。

2、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3、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补助性支出。

4、经镇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七条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采取对出资企业注资形式的,形成的权益授权镇财政持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采取补贴、补助、贴息等形式,并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四章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调入比例不低于30%。

第九条  镇财政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三)镇财政提出的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条  镇财政具体编制镇本级国有资本营预算草案,报镇政府审核后,报镇人大主席团审查,报镇党委“三重一大”审定,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镇财政应当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企业。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使用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五章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镇财政负责收取,企业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镇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应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三条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镇财政应当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因国家和本市、本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镇财政提出申请,由镇财政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十七条  镇财政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年度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具体编制办法,部署年度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际上交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当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镇财政。

第十八条  镇财政对企业报送的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镇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镇政府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镇财政应当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后20日内,批复企业。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条  镇财政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的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镇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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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