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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退休干部实行干龄补贴的办法(试 行)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5月9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干部的关怀,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新要求,结合颛桥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农村退休干部实施干龄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享受干龄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从人民公社到1984年12月31日期间,原担任过以下干部职务的农村退休干部(尚未征地的农民退休人员;尚未征地的镇级企事业单位退休农民职工;征地养老人员;征地后在本镇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已退休的人员)。
凡属国家公务员、区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干龄补贴。
    1、村(大队)两委班子成员、总会计、条线干部、村办企业厂长、生产队长(包括政治指导员)、相当于队长级人员(包括村牧场场长,农机站站长,总放水员,总植保员,总油粮员等);
    2、乡(镇、公社)企事业单位党支部正副书记、委员,支部级企业正副厂长(场长)、乡(镇、公社)机关组室正副职,镇办支部级企业分厂厂长。
    二、干龄补贴标准
    1、原担任过村(大队)两委委员、条线干部、村办企业厂长、生产队长(包括政治指导员),相当于队长级人员(包括村牧场场长,农机站站长,总放水员,总植保员、总油粮员等);镇办企事业党支部委员、镇办支部级企业分厂厂长。干龄补贴每月4元;
    2、原担任村(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副主任)、总会计;镇办企事业单位副职,镇机关组室副职。干龄补贴每月6元;
    3、原担任过村(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主任);镇办企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厂长,镇机关组室正职。干龄补贴每月10元。
    三、干龄年限
    干龄计算以年为单位(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视作为1年)。干龄补贴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发放。
    四、干龄补贴的发放
    1、以上干龄补贴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村干部的任职情况由各村支部负责审核,镇级企事业单位干部任职情况由镇组织人事科负责审核。
    2、征地退休人员、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干龄补贴有政府承担;在村退休的农民干龄补贴由各村承担。
    六、尚未征地的村退休人员和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1984年12月31日之前干龄补贴按上述新规定执行;1984年12月31日之后干龄补贴仍按闵颛府(2001)17号文继续执行,但办理征地手续之后,不再享受1984年12月31日之后的干龄补贴。
    七、本办法由颛桥镇组织人事科解释。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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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