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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颛桥镇创建“上海市和谐社区示范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4月28日

各居委、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颛桥镇创建“上海市和谐社区示范镇”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颛桥镇和谐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颛桥镇创建“上海市和谐示范镇”指标分解表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NewPage]

主颛桥镇创建“上海市和谐社区示范镇”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区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作用,根据闵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自身发展的要求和特点,紧紧围绕“迎世博、保稳定、促和谐”的宗旨,积极开展“上海市和谐社区示范镇”创建活动,努力把我镇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完善设施,推动和谐社区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示范社区基本标准
  (一)居民自治。有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居民区的政治、文化、社会和其他重要公共事务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主持下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
  (二)管理有序。居民区内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民主协商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社区共建机制、民情民意反映机制健全,居民区民间组织搭建沟通人际关系的平台,较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服务完善。有居民区服务站点等服务设施,有为居民区不同群体服务的项目和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内容和措施齐全,有扶贫帮困载体和促进慈善、公益事业机制,能够为社区居民需要提供满意服务。
  (四)治安良好。有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队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有安全监控网络和设施,居民区发案没有或者基本没有,生活秩序良好,居民群众安全感强。
  (五)环境优美。居民区内建筑、设施、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噪声控制、能源利用等符合环保要求,居民区环境整洁,物品存放有序。
  (六)文明祥和。居民崇尚科学、热爱学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学习型家庭、学习型楼组等学习型组织普遍建立,有图书室、阅报栏(科普宣传栏、黑板报)并定期更换内容。居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团结互助,社会主义荣辱观得以树立,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得到倡导和推行,居民邻里之间关系和谐、融洽,家庭成员和睦相处。[NewPage]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活动由镇和谐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分级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创建活动的目标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检查,把自查、互查与抽查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重点加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重点突出,分级创建。创建活动的重点是居民区,要以居民区为基础,分层抓好创建活动,形成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创建工作格局。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从实际出发,培育多类型的典型。既抓工作基础好的单位,也要抓基础薄弱的单位;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整体工作上水平。
  (三)注重结合,务求实效。创建活动要与我镇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要与迎世博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整合资源和力量,发挥创建活动的整体效应,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颛桥镇和谐社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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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