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颛桥镇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7日

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颛桥镇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村、镇属公司、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信,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本市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和闵统[201014号文件通知要求,决定在全镇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基础建设,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规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依法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大检查时间安排在20106月至8月。整个检查工作分为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620日前)

1、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大检查做好宣传工作。

2、要按照《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发动和鼓励群众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镇统计执法检查举报电话:64891352,通信地址:联农路229312室,邮编:201108

3、各有关单位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认真自查自纠。通过自查,要认真查找影响本地区、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二)重点抽查阶段(620820

620820,镇里重点抽查10个“三上”企业(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限额以上、建筑企业资质以上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镇重点抽查结束后,由区大检查办抽取4-6个镇共30个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对群众检举出来的统计违法单位、统计基础工作薄弱和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列入重点抽查单位。重点检查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建筑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能源消费量、粮食产量、城乡居民收入等指标;重点抽查单位,原则上按统计资料报送渠道组织。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下旬)

区大检查办将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法律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市和区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

大检查结束后,镇统计办将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并报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

四、组织领导

开展这次大检查是加强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留言
验证码
0/500
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