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事业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镇财政所拟定的《颛桥镇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3月11日
颛桥镇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镇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资[2019]9号)及《闵行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闵财资[201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本镇镇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民防工程类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各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经济行为。 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单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按编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严禁出租、出借;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对于符合规定,需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和颛桥镇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作为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管主体,按照职能分工和权限规定对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民防工程类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各事业单位作为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实施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施具体管理,应当确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资产信息管理的准确性。 第六条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七条 各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对资产租赁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制定合理的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现状、地址、面积、规划用途等)、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业态要求及期限、租金及收缴意见、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定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定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第八条 通过资产评估确定招租底价。由各事业单位在区财政局提供的资产评估机构目录中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资产评估,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的公允价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租金。 第九条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政府办、财政所审核、审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纸质和电子数据。 (二)政府办、财政所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民防工程类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将资产租赁工作列入对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凡涉及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资产出租、出借的,报政府办审批,报财政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报财政所审批。 (三)政府办、财政所审核通过的所有出租、出借事项,分别由政府办、财政所报镇长办公会议或镇“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后,批复给申请单位。 (四)纸质审批事项通过后,各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申请,报财政所审批通过后,生成《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批复书》,并盖章回复申请单位。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包括民防工程类资产),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颛桥镇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申请表》、《颛桥镇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申请明细表》,附:会议纪要;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附:资产卡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出租国有资产的,需提供资产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招租底价的评估报告; (四)拟出借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拟承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与拟承借单位签订的协议意向书;或按政府办、财政所调拨单执行管理。 (六)政府办、财政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流程报政府办、财政所审批,政府办、财政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经批准后,方可与承租(借)方正式签订租赁(借)合同或协议,并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分别报送以下材料至政府办、财政所备案: (一)与承租承借单位(人)签订的租赁(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国有资产出租的,需提供承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还需提供通过招租平台出租的相关文件;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出租的,还需提供委托管理协议; (三)政府办、财政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承租人确定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时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十二条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招租方式: (一)公开招租。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人、出租的价格。各事业单位依照资产租赁方案,在闵行区国有集体和农村集体资产招租信息交易系统(ztb.shmh.gov.cn)进行公开招租。 (二)委托管理。事业单位闲置国有资产出租,由政府办指定委托单位与各事业单位与委托单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出租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租赁费的30%支付。房屋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三)因特殊原因无法采取上述2种招租方式的,须说明理由,按职能分工,报政府办,报财政所。相关报告程序由政府办、财政所负责,经同意后,通知申报单位,方可以其它方式出租。 第十三条 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包括民防工程类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原则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相关资产按本细则规定仍可出租、出借的,各事业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借)人原合同履约评价为优良的,优先获得租赁(借)权。 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除外。 同时,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经盖章后报送政府办、财政所。 第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是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严禁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限内转租(借)或破坏国有资产,合约期满后10日内需对承租人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拟续约意向的,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交履约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政府办、财政所备案。 各事业单位应对租赁资产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做好跟踪管理和安全维稳工作,及时收缴租金,发现承租人存在违反合同禁止性规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七条 评价报告内容:上缴租金情况、资产的维护管理、日常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配合情况、合同履约状况等,评价结果作为承租人下一轮参与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保持一致。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复同意后,各事业单位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登记确认;资产出租出借到期收回或提前收回后,各事业单位应及时变更系统卡片信息。 第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各事业单位应按照年度资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布置要求,向财政所提交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报告,涉及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由财政所抄送政府办。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和出租、出借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和出租、出借的;私自出租、串通承租人低价出租国有资产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长期闲置,背离市场价格出租资产,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出租收入的,未及时诉讼或按规定及时收回欠缴租金的; (四)截留资产投资收益和出租收入的; (五)违反资产租赁管理流程,应实施公开招租未实施公开招租的;应报“三重一大”会议讨论决策未报的;坐支资产租赁收入、私设“小金库”的;未遵守有关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 (六)出租人监督责任不到位,承租方产生违法建筑的;未尽到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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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颛桥镇镇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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