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划转至城管中队的通知》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居委: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17号),自2020年8月1日起,镇房屋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划转至镇城管中队,具体如下: 一、行政执法划转依据(一)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单及以上材料通过上海物业APP(企业端)或上海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线上)或直接(线下)报送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街(镇)城管执法中队。街(镇)城管执法中队接到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应当予以接收。对于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城管执法中队应及时派执法队员到现场调查处置,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对于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城管执法部门应通过管执联动系统一次性明确材料报送的具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录入到管执联动系统中。——《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17号)(2020年4月23日印发) 二、具体划转内容 (一)自2020年8月1日起,镇房管办关于“群租”和“居改非”等房屋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划转至镇城管中队,由镇城管中队根据自身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同时,对于“闵行区经营性场所信息系统”中“群租”和“居改非”点位录入、上报、销项等职能同步划转至镇城管中队。8月1日前已由镇房管办开展整治的点位,仍由镇房管办录入系统并上报区房管局销项。 (二)自8月1日起,镇房管办关于“群租”和“居改非”项目经费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划转至镇城管中队。 (三)自2020年8月1日起,镇网格中心对于“12345”等网格化平台关于“群租”和“居改非”等涉及房屋管理领域执法事项的投诉案件分派至镇城管中队。8月1日前已派至镇房管办的案件,仍由镇房管办按原有流程处置。 (四)自2020年8月1日起,镇房管办要积极指导并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镇城管中队开展“群租”和“居改非”等房屋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排摸,主动发现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劝阻、制止。如不配合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根据镇城管中队要求上报其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材料,由城管中队进行现场处置。镇房管办要对不配合、不作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按照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检查、责令整改和失信行为记分情况上报区房管局录入上海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17号)
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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