颛桥镇财政所所长 刘群英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 三、适用范围 以财政资金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四、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净收入,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相关工作 (一)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镇财政负责受理、复核和监管。 (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交。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除相关部门组织的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之外,镇财政负责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原则上三年一轮全覆盖审计。 2.镇财政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完成相关上报程序,经批准后,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3.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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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颛桥镇财政所所长刘群英解读《颛桥镇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