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房管〔2025〕8号
用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制度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单位和制度外用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良好、队伍稳定的制度外用工队伍,根据《中共闵行区委办公室、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闵行区关于规范非编队伍管理建立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闵委办发〔2016〕23号)、《关于印发<闵行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闵人保发〔2017〕1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雇员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闵人保发〔2023〕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本细则所称制度外用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区财政全额保障的工作人员。制度外用工只限于从事局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服务型事务工作岗位,不得在执法岗位、涉密岗位、具有行政审批权等岗位工作。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政治素质过硬。制度外用工人员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爱岗敬业、互帮互学、团结友爱,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2、工作性质特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外用工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3、依法依规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保,落实管理,维护用工方和制度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4、强化日常管理。对标政府机关干部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制度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基本要求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3、年龄符合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能够胜任工作职责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 工作准则 1、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认真钻研各类涉及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习文化、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本领。 3、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无故串岗,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认真执行各项工作纪律。 4、倡导良好的工作、生活作风,保持环境整洁、着装得体、文明接待,树立良好形象。 5、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接待服务对象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答询要清楚,办事要快捷,不得刁难、拖拉与推诿。 6、根据岗位要求,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服务承诺。 7、按规定保管好各类文件资料,严守工作秘密,维护好各类设施,做好安全防范,防止各类事故。 8、忠于职守、勤奋努力,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少说空话、多做实事。 9、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严禁“吃、拿、卡、要”。秉持公平正义理念,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坚守道德法纪防线。 10、不得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任职、兼职。不得在前述各类型单位中从事经营活动,领取报酬和获取利益。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日常使用和管理 制度外用工人员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具体日常使用和管理,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区房屋管理局及各用人部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单位的考勤制度。 局党群科负责制度外用工的额度管理工作,并对用人部门(单位)使用制度外用工进行动态管理,以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招录办法 政府雇员按照区委编办、区人社局的统一布置进行招录。招录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录由区人社局统一组织。 区房屋管理局具体招聘工作由局党群科负责。招录人员应据实上报本人基本信息,并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若存在虚假情况,一经查实,区房屋管理局可通知第三方服务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合同管理 根据本区政府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区房屋管理局为政府雇员用工单位,区指定的派遣公司为政府雇员用人单位。 制度外用工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派遣至区房屋管理局,合同管理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试用期管理 新录用人员需经过一定的试用期,该试用期的期限将在劳动(务)合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在试用期结束前,试用人员应作个人工作小结,所属部门(单位)领导做好试用期鉴定并提出是否继续使用的意见。 第九条 岗位调整 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可进行适当轮岗交流和岗位调整。 第十条 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支付方式按第三方服务公司规定执行。工资标准根据区财政保障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工资主要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其他津贴、考核工资等组成,并与考勤、考核和奖惩相挂钩。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劳务公司统一管理,一般情况下按月足额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福利待遇 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报销子女幼托费、享受带薪年休假等。按区统一规定,参加局统一安排的健康体检、疗休养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培训 加强对制度外用工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服务意识。 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制度外用工人员对提高自身素质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职业道德建设以及廉政建设,各部门(单位)要求定期开展廉政教育; 狠抓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注重实践锻炼,使其熟悉业务,爱岗敬业,全面提升自身素质。鼓励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培训获得各类专业职能证书和专业技能证书,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谈心谈话 加强对制度外用工人员的谈心谈话,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掌握下属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廉政警示提醒。建立廉政风险档案,对各类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现象和苗头尽早识别、干预、介入、化解,防微杜渐,及时预警。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原则 制度外用工人员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年度考核工作由局党群科负责组织实施,与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主要以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六条 考核等级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制度外用工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书面通知本人,作为绩效发放、奖励以及续用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通知第三方服务公司当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八条 奖励 制度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2、在执行单位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惩戒措施 制度外用工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单位作出处理,并与第三方服务公司协商,办理相关手续。惩戒措施分为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受处理影响期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 (一)较轻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首次给予提醒谈话;第二次给予诫勉谈话,影响期2个月,并在当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按分摊到月扣除2个月: 1、不遵守考勤制度,无故迟到早退的; 2、工作时间慵懒散漫,存在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的; 3、服务态度生硬、敷衍了事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任务安排,推诿塞责的; 5、其他属于较轻情节行为的。 (二)一般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影响期6个月,并在当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按分摊到月扣除6个月: 1、旷工; 2、服务态度冷漠、推诿、不配合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任务安排,推诿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4、存在较轻情节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未改正的; 5、其他属于一般情节行为的。 (三)较重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视情况调整岗位,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影响期12个月,并扣发当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 1、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2、服务态度恶劣粗暴、使用工作忌语、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造成较重影响的; 3、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规程等导致工作差错或延误,造成较重影响的; 4、工作及午休时间饮酒的; 5、存在一般情节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未改正的; 6、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 7、其他属于较重情节行为的。 (四)严重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知第三方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当年度全年的考核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1、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 2、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规程等导致工作差错或延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3、泄露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5、未经区房屋管理局审批,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领取报酬和获取利益的; 6、在相关集会、演说、游说、广播、社交媒体等活动中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9、存在恶意欠债行为的;被法院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或其他严重信用问题的; 10、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1、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2、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参与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13、党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14、存在较重情节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未改正的; 15、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诫勉谈话的; 16、存在违法行为的; 17、其他属于严重情节行为的。 第二十条 回访教育 对于退回第三方服务公司以外惩戒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指定教育联系人,充分掌握被处理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所犯错误认识到位、积极改正、认真工作的教育对象予以肯定和鼓励;对相关处理持有异议的教育对象耐心解释说明;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的教育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思想转化。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辞职和劳动合同期满 制度外用工人员主动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试用期除外)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信,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群科,局党群科征求分管领导同意辞职申请后,通知第三方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和制度外用工人员须提前一个月确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并将结果告知局党群科,确定续签的,通知第三方服务公司续签合同。确定不续签的,通知第三方服务公司不续签合同,并向制度外用工人员发放《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及违规处理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通知第三方服务公司当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对于违反单位各类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制定的各类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除 制度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通知第三方服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经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续签,涉及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离职手续 制度外用工人员无论以何种理由离职(辞职、辞退、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均应办理完离职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归还所有单位物品,结清一切账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 本实施意见由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实施 本管理细则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由局党群科根据管理权限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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