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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3日

闵房管征收〔2026〕11号  

 

闵行区吴泾镇共和村、星火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土非居)房屋征收范围经《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确认闵行区吴泾镇共和村、星火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沪房征收[2026]146号)确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龙吴路5300弄3号(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通海路326号(上海吴泾冷藏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6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6年10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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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