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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2日

闵房管征收〔2026〕9号  

 

常青工业园区05A、06A、08A等地块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05A-01、05A-03)房屋征收范围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沪闵书(2026)BA310112202600604]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闵行区颛桥镇、吴泾镇,东至都会路,南至东四河,西至都园路,北至源途路(具体房屋坐落:都会路189号、园区北路315弄118号、都会路335弄88号、都会路451号、都会路339号、银春路221号)。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26年10月11日至2027年10月10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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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