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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3日

一、《方案》背景

推进光伏项目全市全市能源转型重要的手段之一,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区域条件影响,我区的光伏主要以分布式光伏为主。“十四五”以来,我区的光伏建设规模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截至2024年底,全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达26万千瓦。

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市先后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完成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落实国家和市级的工作要求,完成市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我委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了《闵行区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二、《方案》主要考虑

《方案》制定过程中,重点突出以下个方面:

一是落实上级政策。按照国家能源局、市级等相关要求,结合全区资源实际、产业特色、各领域工作及光伏企业深化场景应用诉求,细化明确“光伏+”6大领域具体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实施场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并网服务、强化安全监管。

二是吸取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光伏建设工作实际,并研究借鉴了外省市及本市其他区的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将相关有效政策和特色工作举措吸收到《方案》之中。

三是突出闵行特色。结合全区开发条件和市级关于利用吴泾战略留白区资源推进光伏建设相关要求,提出推进吴泾地区光伏资源集中开发,打造“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光储充一体化”试点项目。结合光伏企业拓展市场诉求,提出鼓励国资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开展光伏建设。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主要目标任务

方案明确了三年完成新增光伏装机规模18万千瓦,全区总规模达到48万千瓦以上,年发电量能力达到5亿千瓦时以上,本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较2024年翻一番”的总体发展目标任务。

(二)明确了“光伏+”领域重点工作

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推进、分区实施、宜装尽装”原则,推动实施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公共机构、交通、住宅、农业等6类“光伏+”领域工作任务,并明确推进责任部门。

1、“光伏+产业园区”领域,重点是鼓励存量工业建筑屋顶、停车场应装尽装分布式光伏;鼓励各产业园区结合低碳、零碳等示范园区创建,集中推进整园区光伏建设;鼓励企业结合绿色工厂、零碳工厂等示范试点创建,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

2、“光伏+公共建筑”领域,重点是结合绿色建筑工作,推动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结合城中村改造、重点区域开发,推动建设公共建筑分布式光伏;鼓励新建建筑在落实市级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安装比例。

3、“光伏+交通”领域,重点是推进交通场站、交通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鼓励新建交通设施同步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

4、“光伏+公共机构”领域,重点是推进党政机关、医院、学校、文体场馆等公共机构宜装尽装,力争到2027年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80%以上。

5、“光伏+住宅”领域,重点是推进别墅、低密度住宅等小区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及小区电动自行车棚改造,推进建设分布式光伏。

6、“光伏+农业”领域,重点是鼓励利用村集体公服设施、集体物业和村民房屋建设分布式光伏;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和和美乡村建设等工作,探索利用乡村道路建设光伏廊道。

(三)明确了试点工作任务

研究明确了“整街镇光伏试点”和“新型电力系统试点”等试点任务,进一步深拓光伏领域应用场景,充分体现闵行光伏建设特色。

一是研究推进整街镇光伏试点,推进重点街镇应用示范,深化“光伏+”综合场景应用;深度发掘吴泾战略留白区等资源潜力,推动吴泾等整区域光伏开发。

二是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试点,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

(四)明确了相关措施要求

一是突出考核引领,将光伏建设任务纳入区对镇考核体系,促进光伏建设任务的完成;二是优化并网服务,督促电网企业优化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三是强化安全监管,明确街镇、投资企业、电网企业等各方安全责任事项;四是优选开发模式,鼓励国资企业与区内行业领先、技术先进的龙头企业合作,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参与资源开发。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