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规划资源建〔2020〕21号
关于核定闵行区华漕镇MHPO—1402单元 23—03A地块(闵行区研发产业—16地块)土地 招拍挂出让征询规划意见的复函
上海市闵行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 你室闵规划资源招研-2020-002-002号规土征询单收悉。你室所指闵行区华漕镇MHPO—1402单元23—03A地块(闵行区研发产业—16地块)已经《闵行区华漕社区02单元(MHPO—1402)控制性详细规划23街坊增补图则》覆盖,所涉地块编号为23-03A地块。经我局研究,现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如下: 一、地块位置:华漕镇,东至纪潭路,南至罗家港,西至张申浦,北至雅乐路。 二、用地面积:37067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三、用地规划性质: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四、规划允许建筑性质:教育科研设计用房。 五、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5。 六、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建筑控制线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七、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八、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九、建筑高度:控制在50米以下。 十、合理设置地块出入口。应按规定配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泊位,且基地内应留出足够的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十一、地块地面标高:一般高于相邻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十二、其他规划要求: 1、除建设用地外的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 2、地块内设生活垃圾箱房1座,建筑面积50平方米。 3、建设项目如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4、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涉及到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的,请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述要求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文本。 此复 2020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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