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220000010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19-12-16
- 发文字号:闵规划资源建〔2019〕23号
- 发布日期: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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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颐特诺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审浦江镇143号地块东块 (143-1-1、143-1-2、143-1-3、143-2、143-3地块)设计方案的申请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我局审核,发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一、建设单位名称:上海颐特诺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建设项目名称:浦江镇143号地块东块 (143-1-1、143-1-2、143-1-3、143-2、143-3地块)。 三、建设项目位置:闵行区浦锦街道 东至浦星公路,南至中心河,西至浦申路,北至芦恒路。 四、规划用地性质:一类、二类住宅组团用地。 五、可建用地面积:306396.8平方米(包括143-1-1、143-1-2、143-1-3、143-2、143-3地块)。 六、建筑面积(5地块合计):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73468.54平方米,其中:143-1-1地块(修详编号:03-02地块)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73050.24平方米,143-1-2地块(修详编号:03-05地块)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6072.9平方米,143-1-3地块(修详编号:03-10块)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6722.79平方米,143-2地块(修详编号:08-01地块)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4090.05平方米,143-3地块(修详编号:13-01地块)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3532.56平方米。 七、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1、143-1-1地块(修详编号:03-02地块) 未按要求综合设置社区服务中心(4000平方米),应修改完善。 2、总平面图设计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如:标明建筑单体、地下室的轮廓与退界距离;标明本项目用地红线、相邻道路红线,图面标示应清晰完整。本项目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的距离不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应按规定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意见;地下室退界距离未明确;143-1-1地块部分建筑山墙间距不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应修改完善。 3、该项目设计方案申报地上建筑面积中包括不计容积率的预制夹心保温墙体面积:5052.48平方米。根据区建管委《关于浦江镇143地块建筑节能事项的复函》,如后续设计数据与提交评审的核算报告发生变化,需重新评审。 4、建筑单体设计与文本说明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如:补充地下室夹层的相关平面图纸;标明挑檐的宽度;标明阳台的进深和面积,并符合技术规定;标明地下室采光井的进深,并符合技术规定;建筑单体与户型设计应予优化完善,补全缺漏的相关图纸。 5、建筑场地设计应注意与周边地块和城市道路的衔接。 6、本方案审核意见仅限用地红线内。除本项目建设用地外,建设单位不得占用其他土地。 八、后续报审要求: 后续请建设单位抓紧优化方案设计,完成上述意见所涉修改与调整,征询并取得交警、交通、水务部门意见后,再向我局重新报审设计方案。
2019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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