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规划资源建〔2021〕17号
关于核定浦江镇工-322号地块(G2-09F地块)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土地招标拍卖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浦江镇工-322号地块申请规划土地意见书的申请》及闵规划资源招工-2021-001-002号规土部门征询单收悉。你室所指浦江镇工-322号地块(G2-09F地块)已经《闵行区浦江社区MHPO-1307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G2 街坊局部调整(实施深化)》覆盖,所涉地块编号为G2-09F地块。经研究,现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如下: 一、地块位置:浦江镇,东至园区道路、南至园区道路、西至园区道路、北至园区道路。 二、用地面积:7044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三、用地规划性质:一类工业用地。 四、规划允许建筑性质: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 五、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0。 六、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建筑控制线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七、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八、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九、建筑高度:控制在30米以下。 十、合理设置地块出入口。应按规定配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泊位,且基地内应留出足够的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十一、地块地面标高:一般高于相邻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 十二、其他规划要求: 1、G2-09F地块内集中绿地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建议靠近集中绿轴设置。边界可根据方案进行调整。 2、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涉及到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要求的,请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述要求应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文本。 其他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土部门征询单》(闵规划资源招工-2021-001-002)。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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